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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1 14:12:25

认识论在侦查学的价值作者:祁虹单位:甘肃政法学院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一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大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使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迅速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正是在这种新的形势下,人们深刻认识到法学中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需要作深入的研究与探讨,侦查学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完整而深入地研究这个问题,对于在新的条件下,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原理,审视、评价和完善现行法学的功能及作用,保卫与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活动是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理性认识到实践的过程。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侦查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对案件的认识过程,是人们对于已经发生事件的一种认识活动。在这种“认识模型”,将侦查活动界定为侦查主体反映侦查客体的认识过程:认识主体是侦查人员;认识客体是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案件;认识媒介是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这一过程的目的和归宿是明确的,就是使侦查主体的主观认识去“符合”案件客观事实,获得真理性知识。侦查的过程,就是侦查人员收集线索、运用各种调查手段,对案件的认识从未知走向己知的过程。孟宪文教授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指导刑事侦查活动的科学理论,其理由有两个方面:第一、刑事侦查活动是侦查认识论的对象;第二、侦查人员的认识活动必须符合认识论关于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王传道教授在《侦查学原理》一书中认为侦查破案的过程就是认识的过程,认识论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其理由有四点:第一、犯罪是物质的运动形式。第二、犯罪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第三、犯罪具有普遍联系性。第四、犯罪事实的可知性。王教授认为,侦查认识除了具有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共同的党性、
阶级性、实践性特征外,还有一些自己的特征。即侦查认识主体的法定性,侦查认识客体的复杂性,侦查认识对象的模糊性,侦查认识的动态性。由于客观事物千差万别以及认识主体的思维差异,有的事件容易准确定性,有的却非苦功难以定性,有的还可能定性错误,一旦定性错误,不仅会将侦查工作引入歧途,而且给社会、给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对那些一时难以定性的事物,一定要有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最终才能准确定性。一、侦查活动的认识论本质刑事侦查的目的是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搜集审查证据,及时破案。其中最重要的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谁,也就是说,确定犯罪行为的主体。因此,刑事侦查的对象也就是犯罪主体(罪嫌疑人及其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及其后果(如受害者就构成了刑事案件。因此也可以说,刑事侦查的对象是刑事案件。而刑事侦查的过程,就是认识刑事案件的过程,者说是揭露犯罪事实和确定犯罪主体的认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侦查人员发挥自己认识的主观能动性,以迅速地查明犯罪事实,揭露和确定犯罪上体。犯罪主体(犯罪嫌疑人是因其犯罪行为及其后果而成为主体(犯罪嫌疑人的。所以,确定一个人是犯罪嫌疑人只能根据他实施的犯罪活动及因其活动产生的后果。时间和空间是物质存在的基本形式,因此,一切物质实践的犯罪活动必定表现在某一特定的时间中,即表现于一定的时间序列中和一定的时间延续中;同时,也表现于一定的空间位置和空间范围中。即使是思想、言论性质发展形成的犯罪行为,如恐吓、诬陷等犯罪行为,也必定要有其物质载体,也就是表现于物质活动中并留下相应的痕迹,因此,也有其时间和空间的表现。认识疑犯,确定他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就成为整个刑事侦查认识过程的目的和首要任务。刑事案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客观性表现在两个方:一是作为侦查人员的认识对象,整个案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性,它不依赖于侦查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独立存在;侦查人员只能尊重案件事实,反映案件事实,而不能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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