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全套
发布时间:2018-07-02 07: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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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确保新农合住院病人得
到方便、快捷、优质服务。特制定以下制度。
1.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
2.新农合管理人员不定期到病房检查病人住院情况,核实住院病
人信息准确性。
3.新农合结算人员对新农合病人出院时要严格核对病人的个人
信息,严格审验病人的住院资料,确保信息、资料准确性、真实性。
4.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六条禁令》,凡在核查信息过程
中发现有违反六条禁令的行为,责令停止其行为,情节严重者按照相
关规定进行处罚。
5.每日减免结束后,对出院病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归纳、存档、
交付专人负责。
6.定期对新农合微机程序进行维护,保证其工作运行正常。
三汊镇卫生院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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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
一、为了方便群众、便于监修,更好地服务于参保农民,维
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服务公示栏》,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内容进行完整公示,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优质服务
承诺;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埋制度;3、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和
常用药品价格;4、医务人员简介;5、医生诊疗规范情况;6、
医疗费报销程序;7、辖区内住院病人减免明细;8、投诉电话;
9、县医管办临时指定的公示内容。
四、区、镇合管办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受理时间、受理
补偿程序、经办机构人员名单及咨询投诉电话等。
五、参保农民住院减免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家庭
住址、合作医疗证号、疾病名称、就诊医疗机构、入、出院时间、
住院夭数、医药费总金额。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助金额。
六、参合农民住院补助情况实行三级公示制度:即区合管办
每月通过信息发布会、广播、电视或公告等不同形式向全县公示
当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情况和获很大额补助的患者情
况,各乡镇合管办(卫生院)每月应在本单位设置的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公示栏内公示当月本乡镇所有住院病人的治疗及减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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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各行政村卫生室每月应在本村公示栏内公示全村本财年度的
住院病人减免情况,县直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将本单位当月收治的
参合农民住院减免情况在公示栏内公示。
七、合医管办要经常深入各定点医疗机构督导公示制度执行
情况.,凡发现未按要求执行的,一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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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急诊住院或未带合作医疗卡病人也应在住院时即办理普通入院手续。
三、凡未办理合作医疗住院手续的病人,合作医疗卡应于住院后及
时带来,(未完善手续的应尽快办理),随后请经治医师将患者合作医疗卡
编号及住院号填写在处方上报至院合管科再将其普通住院费转入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住院程序。
四、未办理住院手续的病人出院前仍未按上述方法完善住院手续的,
出院后则无法办理,所发生的费用则一律无法报销。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需住院者,必须持合作医疗卡、转诊单
住院证到合管科登记办理合作医疗住院手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须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制度
为给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分析利用信息资
料和数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型合作医疗信息采取微机联网管理,要求各定点医疗
机构必须配备计算机和信息专职人员;
二、要强化对信息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信息有
效管理措施;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重视新型合作医疗信息资料的收集、整
理和微机录入工作,统一制定信息统计工作制度,强化信息管理
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
四、认真做好日报、月报、季报和年报等信息报告工作,保
证信息报告及时准确,严防弄虚作假;
五、认真做好对信息资料和数据的检查、审核和分析工作,
充分利用有效数据服务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六、认真做好信息上下沟通联系和反馈,纠正信息管理工作
的不足,努力提高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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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微机操作员工作职责
一、不准随意更改住院病人病种。
二、不准随意更改住院病人的信息资料。
三、不准利用新农合微机进行其他程序操作。
四、不准其他人操作新农合微机,专人专用。
三汊镇卫生院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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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岗位职责
一、不准推委、扯皮。
二、不准与病人发生争执。
三、不准随意泄露病人住院信息。
四、不准随意丢放病人的住院资料。
五、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六、不准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六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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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个人帐户基金和政府统筹基金,两
部分独立核算,互不挤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设立专帐管理,
做到专人、专帐、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2、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帐目,严格管理手续,
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审计,定期(县每月一次、乡每季度一次、
村每半年一次)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
3、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制度,
要一视同仁,不得巧立名目,不得随意增大或缩小项目和报销减
免比例。
4、对于特困户、五保户等特殊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按同样规定的标准支付。
5、对转诊就医的报销,需要转诊单位开据由院长签字的转
诊证明,否则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任何违反规定标准的费用,均
不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6、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在报销中弄虚作假,建
立举报制和群众监督制,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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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结算程序
1、门诊费用部分(农民家庭帐户)。各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每
月将各村卫生室为农民门诊就医垫支的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连同本乡
(镇)卫生院垫支数及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到县医管办,经县医管办审核
无误后,将合作医疗基金拨付到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然后由其再
回拨到相关村卫生室。
2、住院费用部分(统筹基金帐户)。各乡(镇)及其以上医疗机构
对住院农民垫支的合作医疗补助费用,采取每月结算一次的办法,即
定点卫生院及医院按照每月既定日期持合作医疗住院病人住院文书
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住院补助登记表”到县医管办,办理费用
结算手续,经审核相符后,由县医管办及时将应补助资金回拨到相关
定点卫生院或医院。
3、外出就医者的医疗费用结算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批
准出区治疗的,凭合作医疗办公室批件、病历复印件、出院证、费用
结算单,直接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医疗费用结算。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外出务工创业者,因病回本区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比照本结算程序1、2部分之规定办理;
经区医管办批准,直接在务工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比照本结
算程序第3部分之规定办理,未经批准自行选择医疗机构或不在定点
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切费用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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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制度
一、为了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
业务活动,保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区、镇政府及合管办和区、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
构,建立来信和来电投诉登记制度,参合农民认为定点医疗机构、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参合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上述机构
投诉:
1、定点医疗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履行告知义务,不提
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的;
2、定点医疗机构乱收费、乱检查、随意提高物价、增加参
合农民医疗负担的;
3、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态度不热情、行为不规范、徇私舞弊、
违反规定、工作失误等给参保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
4、参合对象或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三、对受理的投诉信息,应按领导批示直接办理或转交有关
部门办理,做到件件有反馈,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交办机构。
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群众投诉。
四、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并未要求答复,但有条件通知的,也应将办理结果通知投
诉人。
五、区医管办对投诉人设立奖励机制,凡投诉人投诉事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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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者,区医管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被投诉单位(个人)及责
任人予以处罚,罚款金额的50%奖励给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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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贪污合作医疗资金。
二、严禁弄虚作假,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
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变相骗取新农合补助资金。
三、严禁擅自更改补偿标准,降低或提高补偿比例。
四、严禁违反新农合基本诊疗服务项目和报销基本药物目不。
五、严禁有意拖延兑付或向参合农民索取、收受好处。
六、严禁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政府严肃处
理。情节严重的,对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
点资格;对医护人员依据有关执业法规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执业资格
证书;对经办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对有关管理人员予以降级、
撤职直至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对违规违纪行
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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