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18-06-28 21:05:30

名词解释

第一讲

1.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

2.法人: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组织,它们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发起或接受诉讼。

3.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第二讲 

1.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

第三讲

1.有限公司:是一种公司的组织形态,有限公司对外所负的经济责任,以出资者所投入的资金为限。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5.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四讲

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3.代位权: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于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合同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4.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务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5.预期违约: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语言或行为表明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第五讲

1.担保: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反担保:指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其他第 三人向其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一种担保制度。

3.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

4.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以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受偿,而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预先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第六讲

1.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从事竞争所涉及的区域或范围,影响特定市场的范围有产品、地域、时间以及技术等因素,分别构成了产品市场、地域市场、时间市场、技术市场。

3.行政垄断: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政府授予垄断

4.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诋毁商誉: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第七讲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所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并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一种制度。 

2.瑕疵: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不符合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状况。

第八讲

1.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个人。

2.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3.获得尊重权:

第九讲

1.管辖: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明确、合理地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反诉: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相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

3.执行:

4.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5.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公开告示,要求不确定的或者不明确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丧失其权利的程序。

第十讲

1.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仲裁机构居中调解,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

2.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3.仲裁裁决: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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