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关于实行干部工作日志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3-01 14:10:28

司法局

关于实行干部工作日志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的日常管理和经常性监督,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工作日志由县局统一制作,发放到每一位干部职工手中。

第三条 工作日志采取写实表述方法,按照一周五日工作制的要求,本人客观真实、简明扼要记载每个工作日的工作学习情况,以及除工作日之外(含法定假日、公休日、外出培训等)需要记载的事项。因外出或特殊情况延误作日志,事后需及时补记完善。

第四条 工作日志要随身携带,记录情况要真实准确,县局实行一月一检查,检查情况要如实记录。

第五条 工作日志一年一上交,由县局统一收集,必要时,随时调阅工作日志,并将调阅情况作为全面考察了解干部职工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严肃干部工作日志制度。对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工作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工作日志敷衍了事的,要提出批评,督促整改;对工作日志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将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司法局关于实行干部工作日志制度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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