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
发布时间:
省设备招标协会讲座提纲
题目: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
一、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1.条款修订内容、意义、作用
2.关于真实性、合法性
3.关于“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
二、建设项目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审计处理、处罚
1.《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有关处理处罚(18种常见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处理处罚(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规定的五种行为及处理处罚)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有关处理处罚处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相关处理处罚)
4.审计发现基本建设领域违法案件的几种表现形式
三、工程建设领域的两个案例
1.成都绕城高速公路(西段)案件2.达渝高速公路职务犯罪案件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1
讲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
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刘魁明2010年11月3日
一、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为1997年10月颁布)
新条例将原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合并、修改为第二十条。
原第二十一条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原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修订后的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
2
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1.修改及其作用意义。本条的修改,明确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范围,调整了项目建设的监督范围和方式。
几个重要修改:
(1)对项目建设监督的范围增加了“单项工程结算”,修订符合建设项目的实际;
(2)“采购”单位修改为“供货”单位,经济关系及经济活动主体变化,修改更准确;
(3)原条例规定的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新条例规定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的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调查。将对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修改为对这些单位取得的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调查。
这一修改,一是审计监督的范围、形式和内容发生了变化,二是体现了依法行政(审计职权范围和方式问题)。
原规定似有越权之嫌,不大符合审计法的规定,但现规定在审计实践中增加了审计监督的一定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