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执行请求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1-11-15 10:23:45

增加执行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诚信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华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左忠斌 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利扬太合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黄岗村沙黄路18

法定代表人:孟宪忠 总经理

增加执行请求事项:

现申请人请求在201085日执行申请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一项诉讼请求,即:

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搬离位于朝阳区孙河乡黄港村沙黄路东侧两层房屋260㎡、车间700㎡、平房100㎡,西侧车间80㎡。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超民初字第314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人20089月至2009年月租金18万元;2、责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违约金3.4万元;35544元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4、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申请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07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了(2010)二中民终字第9807号民事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85日,申请人已就前述判决内容申请了强制执行,现就判决书中确定的第五项义务,即:“北京利扬太合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黄港村沙黄路东侧两层房屋260㎡、车间700㎡、平房100㎡,西侧车间80㎡”特申请强制执行,望批准。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诚信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201111

增加执行请求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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