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doc

发布时间:2023-03-14 11:22:59

.2018版修改(增加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2012版原文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辫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
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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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法实行监督。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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