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
发布时间:2019-03-15 17: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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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0.03.26
【实施日期】2010.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司法部司发通[2010]13号文件和省司法厅浙司[2010]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从2010年3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认真贯彻全国及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当前中心工作和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的要求,充分运用人民调解方法,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确保上海世博会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专项攻坚活动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童金定副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市局基层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攻坚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活动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确保专项攻坚活动取得实效。
三、工作阶段和有关措施
第一阶段:2010年3月
研究制订本地区主题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应尽快成立相应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专门科室和专人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同级党委、政府作好专题汇报。各县(市、区)司法局请于3月31日前将领导小组、专项活动主管科室和联系人等准备情况及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局基层处。
第二阶段:2010年4月
通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等措施层层进行动员部署。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广泛的动员和部署,使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知晓专项活动的总体精神、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确保活动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2010年4月-11月
组织广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和调处。要对以往调解工作中遗留下来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析,制订调解预案,为开展调解作好充分准备;要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开展全面排查,广泛动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深入村组、社区、企业,全方位排查摸底,掌握纠纷信息并记录在案,做到不留死角。要对多年积压、长期未能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老上访户,协调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对影响地区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社会矛盾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疏导化解;对涉及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征地拆迁、物业管理、医患、道路交通事故、治安案件民事赔偿等纠纷,要充分运用已建各项机制,及时化解。
在工作中还要注意三个“结合”。一是与长期坚持的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排查调处相结合,有机统一,突出重点;二是与“人民调解质量工程”实施相结合,把专项活动作为“人民调解质量工程”的有效形式和载体,完善各项制度和机制;三是与贯彻省、市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文件和落实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若干规定》精神相结合,充实活动内容,提升活动质量。
第四阶段:2010年12月。对本地区活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检查和总结。各县(市、区)司法局请于1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市局基层处。
四、工作要求
(一)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突出实效。要在广泛组织发动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