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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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沪交研〔20171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做好研究生资助工作,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学校2013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高度重视研究生资助工作,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计划处、发展联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并完善研究生资助方面的政策,指导研究生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研究生院为秘书单位,负责资助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学生处负责研究生各项资助工作的执行;发展联络处负责社会资助资金的募集;财务计划处负责资助资金预决算和发放。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应设立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落实,并向“学校领导小组”提供政策建议。
第四条 研究生资助包括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三助”(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专项奖学金、专项助学金、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等。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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