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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9 15:34:56
法国自16世纪确立中央集杈之后,其政府官员体制 受领导人好恶、政治倾向差异的消极影响,符合现代法治 先后经历了“恩赐官职制”和“政党分肥制”的演变。在前 理念下行政持续、稳定运行的要求。相关的规范体系包 者,国家官员由国王任命、享受各种特权目不受法律的约 括总章程、单项章程、实施细则三个层次。总章程有《公 束;在后者,轮流执政的政党争相操纵行政、安插同党担 务员权利和义务章程》、《国家公务员章程》、《地方公务员 任公职,行政官员只效忠于所属党派的利益。至2 0世纪 章程》等,是公务员管理的综合规范。另外政府各部门在 前半期,结构性贪污腐败、周期性政治震荡、缺乏效率和 各自管辖范围内也制定了一些专门的单项章程,如《教师 人才等问题积重难返, 法国开始着手建立现代意义上 章程》、《法官章程》、《军官和士兵章程》、《议会工作人员章 28 统一的公务员制度,1 946年1 O月国民议会讨论和通过 程》等,分别针对不同职业性质公务员的层级、录用、考 了《公务员总章程》,随后各项专门章程、条例又陆续颁 核、晋升、工资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细则则属于具体 布,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与完善,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公 的执行措施,如各部门每年制定的录用公务员的考试规 务员制度体系和较为规范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 定等。三个层次的规定结成一体,实现了公务员管理的 一、法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规范化。此外,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也能产生一些普遍 法国“公务员”的范围广泛,既指中央和地方行政机 性的规则,判例作为法国公务员法律渊源至为重要,有时 关中的纳入机关编制的工作人员,也涵盖了公共企事业 发挥着成文法的意义。 单位如公办学校、医院等的正式人员。目前法国的公务 法国公务员管理的另~特点是其咨询协商制度,有 员制度全面涉及公务员的地位、权利义务、分类、录用、考 关公务员管理的立法和决策,均吸纳了作为被管理者的 核、培训、晋升、工资福利、奖励处分等各个方面,其中有 公务员的参与。这--N度的依据是1937年的《公务员 不少特色鲜明的内容值得我国吸收借鉴。 权利和义务章程》第九条:“公务员通过他们在咨询机关 (一)对公务员依法管理、注重协商 中的代表参加公务的组织和活动,参加制定公务员地位 法国公务员的管理有~套层次分明、体系完备的法 法,和审查关于公务员职业生涯的某些具体决定。”其中 律法规作依托,保证了公务员的管理活动均依法进行,不 所指的咨询机关涉及三个机构:行政对等委员会、技术对 中图分类号:D73/77.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947(2011)05—0028—04 摘要:法国的公务员制度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统一、完整和较为科学的 现代人事制度,内容全面涉及公务员的地位、权利义务、分类、录用、考核、晋升、物质利益、奖励处分等各 个方面,其中有不少特色鲜明的内容值得我国吸收借鉴:对公务员依法管理、注重协商;成熟完善的公 务员培训制度;公开透明的财产申报制度以及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方面的充分保障等。 关键词:法国公务员制度;培训;财产申报;权利救济 作者及单位:任慧,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北京 1000880)
等委员会、最高公职委员会。“最高公职委员会参与解决 占整个考核的30%,学生在实习期间担任某一省长、驻外 大使或一些国际组织负责人的助理,在实际工作中迅速 全国范围内的一些涉及公务员整体和个人的问题,行政 对等委员会参与解决涉及部内公务员个人的问题,技术 对等委员会参与解决涉及部内公务员整体的问题。” 三 个委员会均由公务员代表和政府代表对等人数组成,行 取得高级公务员的行政领导能力,一毕业就可以直接进 入高级公务员的岗位。此外,法国公务员培训的内容不 完全是由培i.)11 ̄1"3提出和决定的,而是会征求参训者所 政机关作出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决定,需事先征求相关委 员会的意见。这样的制度设计体现了现代法治所蕴含的 民主化精神,不仅起到了使公务员参与管理作用,也提高 了相关决策的科学,I"-r ̄可接受性。 (二)成熟完善的公务员培训制度 法国十分重视对公务员的培训,《公务员总章程》中 明确肯定了公务员“享受经常性的职业培训”的权利。 197 1年的《继续教育法》也对公务员的培训做了专门规 定。1985年,法国政府又进一步规定:公务员为参加考 试有要求继续培训的权利;公务员对自己感兴趣的项目 有申请培训的权利。在经费和时间的保障上,规定行政 机构用于公务员培训的经费支出应当达到支付工资的 6%,公务员根据工龄长短还可享受1至3年不等的培训 假期,i段期内不停止工资发放。 法国拥有一批专业的高等院校和研究#fTLJf ̄,形成了 较为完整的培训网络体系。目前“除了国立行政学院、巴 黎综合工科大学、国际公共行政管理学院等属总理府直 接领导的国家级学校外,还有五所属公职部领导的地方 行政学院,七十余所属政府各部门领导的专门技术院校, 二十八个属部门和地方政府领导的培训中, 。” 据统 计,这些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目前已占到法国高级公务 员的一半以上,有的还出任总统和总理,如希拉克。¨ 尤 其值得一提的是被誉为法国“高级公务员摇篮”的国家行 政学院,它创建于1945年,直属法国中央政府,是专门培 训非技术高级公务员的教育机构,法国处长以上公务员 有8 0%毕业于该院。现在随着国家公务员人数的增长和 政府行政职能的增加,单靠政府本身的组织机构已无法 胜任全部的培训要求,因此法国的培训机构也日益呈现 出市场化的趋向,政府放宽了对培训机构的限制,广泛吸 引私立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进入培训市场。 法国的公务员培 『l还十分强调实用性,“以实践为基 础、以问题为中心”,重点培养学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 的能力。以国家行政学院为例,其教学方法非常有针对 性:学生按8人~10人分组,进行案例教学。实习的分量 在部门和参训者本人的意见。各部门每年都要向下属机 构发放培训需求调查表,了解各个单位和每个公务员的 士 『I需求,据以提供量身 丁1故式的培 ll内容。 (三)公开透明的财产申报制度 法国1988年制定并于l995年修订的《政治家生 活资金透明度法》对高级公务人员申报财产作了具体规 定:财产申报的主体包括总统候选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 的议员、中央政府及地方各大区、较大市的高级政府官员 等。法国的公务员数量庞大,明确这些高级政府官员的 财产申报义务,压缩其贪污腐败的空间,对于整个公务员 队伍的廉洁自律有着重大的示范作用。应申报财产的范 围包括房屋、有价证券、存款、现金、家具、收藏品、首饰、黄 29 金、车船飞机、营业权和客户资源、负债情况以及国外的 不动产和账户等,全面涵盖了可能的财产类别,保证了监 督的有效【生。申报的形式包括出任申报、日常申报以及 离任申报。如2007年5月,法国前总统希拉克结束其 1 2年的任期时,就向宪法委员会提交了家庭财产状况报 告。而随后上台的萨科齐也必须在公布总统大选结果 时,附上自己的财产报告。所有的报告都必须在《政府公 报》上公布,国民可免费、自由查询,申报信息接受媒体和 非政府组织的监督核实。 另外,法国还成立了专门的“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 会”。该委员会依法有权审查政府成员、议会主席和市长 的财产状况,并对来历不明的财产进行调查。不申报或 者虚假申报者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如《政治生活资 金透明法》中明确规定:如果议员、政府官员或地方官员 未按规定报送财产申报表或竞选账目,就在年内取消其 被选资格。实践证明,作为一项重要的廉政措施,法国的 财产申报制度对有效约束和规范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 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公务员权利救济方面的充分保障 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的规定一直是各国公务员制度 的重要内容。法国的《公务员总章程》规定公务员在自身 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申诉的权利,
工资、退休等一些列环节 比律保护等方面的具体保障与补救措施。在录取、评估、培 务员的招录、考核、晋升、培训、训、考核、晋升、处分等阶段,公务员对影Ⅱ向自身重大权益 都应当通过明确的制度进行规范,并在具体实施中严格 执行,以实王见公务员管理的制度化。 目前我国已建立基本的公务员制度,l 993年8月国 巍的决定不服时,均可寻求法律救济。具体体现在:(]凇务 员有了解自己评估结果和培训成绩的权利,如果认为评 价不公正,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②《公务员总章程》规 务院颁布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使公务员管理走上 定:主管机关每年要对现职公务员或派出公务员进行一 制度化的轨道,随后,当时的人事部又制定了《国家公务 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 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等配套规定。2 0 0 6年实施的 次鉴定,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如果公务员对鉴定结果 有不同意见,可以向行政对等委员会要求主考人修正鉴 定结果,也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③对不公正的晋 升,公务员有权向上级申诉,也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 讼。行政法院有权撤销不具备条件的公务员的晋升,也 有权撤销未经行政对等委员会审查的公务员的晋升。④ 纪律处分方面,凡轻微处分以上案件,处分决定作出前必 须经过行政对等委员会的讨论和建议,公务员有权在讨 论会议上为自己辩护,行政对等委员会在调查后提出惩 戒建议,供行政机关采用。公务员如不服纪律处分,可以 选择向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最高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 以选择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讼和损害赔偿之诉 讼。 可见法国公务员权利救济途径之全面。 法国独特的行政法院体制对公务员权利的救济作用 突出。一方面,行政法院并不属于司法系统,而是由国家 总理领导,可被视为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体制。另一方 面,行政法院拥有对行政案件的专属审判管辖权,且案件 审理程序、所作判决的终局效力又都体现出相当的司法 性。这样在对公务员提供救济时就少了司法过度干预行 政的传统顾虑,同时救济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化。 二、法国公务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中法两国之间有着很多相似之处:同为大陆法系国 家:都有着长期的中央集权的传统;在当今,公务员职业 的稳定性及较高威信也都吸引了很多人投身公务员队 伍。近年来,我国公务员的报考热不断升温,2010年中 央单位公务员的招录,报考者数量超过146万人,较去年 增加了4O余万,146万多人争夺1 5646个职位,招录比 高达93:1,创数年来新高。 虽然公务员职业的热度有 增无减,但我国目前的公务员制度建设绝非无可挑剔,仍 有着诸多问题与缺陷,有必要汲取法国公务员制度的有 益经验。 (一)加强公务员管理的制度化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大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我国的公 务员管理工作做出了全面、综合的规范,具有重要的里程 碑意义。不过现有的规定虽框架完整但细化程度不足, 在基本规定之下,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仍有待完 善。在具体执行中,公务员的管理很多时候还在依赖公 务员的道德规范,并因领导重视程度的不同而效果迥 异。因此,我国应完善与基本规范相配套的细化规定,建 立粗细有致、体系合理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保证相关规定 的落实,使我国公务员的管理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更好 地适应现阶段行政管理的客观需求。 (二)培育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首先,要给予公务员培训足够的重视,实现公务员培 训的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公务员参加培训的具体程序 和途径,把公务员接受培训和政府组织培训上升到法律 权利和义务的高度。我国2D06年1月实施的《公务员 法》以及2008年12月国家公务员局发布的《公务员 『 I规定(试行)》,均作出了相关规定,标志着我国的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