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供用电合同协议书范本通用版

发布时间:2021-03-17 22:23:45

编号:

低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

用电人:

签订日期:

供电人:

用电人:

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

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

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 .用电地址:

2 •用电性质

(1) 行业分类:

(2) 用电分类:

3•合同约定容量为 千瓦,该容量为用电人最大用电容量。

第二条供电方式

1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 380V/220V交流50Hz电源,经以下变压器向用电人供电:

(1) 公用变压器。

(2) 公用变压器。

(3)

2•因电网意外断电影响安全生产的,用电人应自行采取电或非电保安措施。用电人若有保安负 荷时,应自备应急电源,并装设可靠的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倒送电。

(1) 用电人自备发电机 千瓦,闭锁方式为

(2) 不间断电源(UPS 千瓦。

第三条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1 .

2.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详见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件二);如二

者不符,以文字为准。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

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用电计量

1•按照规定,每一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

电费的依据。

计量点1:

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为总/分表,作为用电人

用电量的计量依据,

计费倍率为

计量点2:

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为总/分表,作为用电人

用电量的计量依据,

计费倍率为

2 •未分别计量的电量认定:

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多种电价类别的电量,

电价类别的用电量, 每月按

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

电量定比为:

%

2 电量定量为 千瓦时;其余电量电价类别为

以上方式及核定值双方每年至少可以提岀重新核定一次,对方不得拒绝。 3•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

计量点

计量设备

名称

计算倍率

备注

(总分表关系)

第五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

1 •电价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根据调价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 ,相关电

费计算按规定执行。

2 •抄表周期为 ,抄表例日为 ;如有变动,供电人应提前一个抄表周期告知用

电人。

3 •抄表方式:采用人工 /用电信息采集装置方式抄录。

采用用电信息采集装置抄表的, 其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 当装置故障时,依人

工抄录数据为准。

4 •电费按抄表周期结算,支付方式为 ,用电人应在当月 日前结清全部电费。

双方可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

5 •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

第六条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

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岀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

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岀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

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

2 •计量失准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1) 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 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计费差 额电量。上述超差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运之日至误差更正之日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 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 以用电人上年度或正常月份用电量的平均值为基准,

确定计费差额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按导致失准时间至误差更正之日的差值确定。

3 •以下原因导致的电能计量或计算岀现差错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

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运之日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

2)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与实际倍率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确

定计费差额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以发生时间为准确定。

4.抄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表内留存的信息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 5.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

第七条 供电质量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连续供电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 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供电。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 供电人可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及本合同约定中止供电:

1.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

2.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

3.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经供电人催交仍未交付。

4.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 5.用电人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 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

6.拒不按期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

7.拒不按期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

8.违反安全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

10.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十三条第 6 款至第 11 款行为的。

第九条 中止供电程序

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七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

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 24 小时通知重要用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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