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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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齐政发[2013]59【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26【实施日期】2013.09.26【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齐政发〔201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是省政府确定公布的全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各县(市)、区全部在重点治理区名单之列,除讷河市和泰来县以外,其他县、区均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之内。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防治工作开展还不平衡,特别是城市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十分薄弱。一些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忽视生态环境建设,忽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破坏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现象突出,只开发不1/2




治理、边治理边破坏、一家治理多方破坏等问题十分普遍,城镇生态环境状况与生态文
明城市建设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为加强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有效控制生产建设过程中人为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的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水土流失忧患意识和水土保持法制观念,切实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干部任期内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逐级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具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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