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代理合同

发布时间:2019-10-06 08:42:12

篇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 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期限届满前____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在业务活动中,必须仪表整洁,礼貌待人,态度热情,不得有与客户争吵等过激行为。

二、拜访客户应事前约定适合的时间、地点,事前未约定的拜访应选择客户适合的时间。

三、与准保户接触时,首先要表明自己是本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

五、在与准客户讨论保单时只能使用本公司提供给代理人的展业宣传材料,且必须使用完整的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的部分。不能用其他公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自制的宣传说明材料。

六、只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或事先经本公司批准的销售建议书和有关的数字。

七、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尽可能地保证准保户理解他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他有权获得保单利益。

八、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九、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保险利益的描述应特别强调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的性质时,应当清楚地表明,这种举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的特征,所描述的利益是基于对未来利率的假设,因此不是保证可以获得的。

十、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阐明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

十一、尽可能地使所建议的险种符合准客户的需求,并且不超过准客户的负担能力。

十二、只对那些自己有能力处理的事情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寻求或介绍其他专家的意见。

十三、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人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陈述。

十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的需要,不得试图促使准客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单的险种与所推荐的险种。十五、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

1.避免影响准保户,并要使之明白所有的回答或声明都是他的责任。

2.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投保单上的有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讲明欺诈、不告知和告知不实的后果。

十六、特别强调保单的长期性以及中途失效或退保的后果。

十七、不得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佣金回扣或以保单规定之外的任何篇二:中国人寿基本法201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2015版)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组织架构 .............................................................................................. 2人员招募 .............................................................................................. 3职级与职责 .......................................................................................... 4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 5委托报酬 .............................................................................................. 9品质管理 ............................................................................................ 17考核 .................................................................................................... 18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 25附则 .................................................................................................... 2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营销团队名称

第三章 人员招募

第七条 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501周岁之间;

(二)具有符合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

(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而被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 待签约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五)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如下:

(一)待签约人员由推荐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三)待签约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

(四)待签约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后,由公司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公司有关规定,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1 加下划线的指标为参考标准,各省级分公司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下同。第四章 职级与职责

第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

(一)业务系列: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包括组经理、处经理、区域总监三级,分别管辖营销组、营销处和营销区。组经理级主管分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和资深组经理三档;处经理级主管分设处经理、高级处经理和资深处经理三档;区域总监级主管分设区域总监和高级区域总监两档。

第十二条 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当主管个人业绩达到所转换职级维持考核条件,可提出转换系列申请。组经理转系列为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12个月。

第十三条 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转换系列的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服务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

(一)业务系列人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

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协助客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

2.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客户回访、协助客户缴纳续期保险费、满足客户相关保单服务需求、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

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向公司汇报代理业务情况;

4.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

2.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和陪访;

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

4.培育组经理;

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

6.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

(三)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6项);

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

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5.制定与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处的经营管理。

(四)区域总监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5项);

2.对直辖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和区域总监;

4.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5.制定与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的经营管理;

6.建立与维护区域公共关系。

第五章 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第十五条 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组,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管辖营销区。

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的直辖组,处经理(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直接管辖的营销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管辖的营销组、营销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区。

第十六条 营销员与其推荐的新签约人员之间形成推荐关系,推荐关系可以为多重。关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有如下规定:

(一)主管推荐的新人,归入该主管的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推荐的新人,暂归入推荐人直接主管的直辖组;

(二)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回归至其辖下;若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为主管,篇三: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2006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根据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等营销团队,分别由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

第三章 人员录用

第七条 保险营销员录用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50周岁之间;

(二)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而被公司或其它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 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见附表1);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五)公司认为必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保险营销员录用程序如下:

(一)待录用人员由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待录用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岗前培训考试。 ①加下划线的指标为参考标准,各省级分公司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下同。 ①(三)待录用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

(四)待录用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后,由公司核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四章 职级和职责

第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

(一)业务员系列:分为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分为组经理、分处经理、处经理、分部经理、部经理五级。

第十二条 业务员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申请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组经理转系列为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6个月)。

第十三条 业务员系列人员和主管系列人员转系列的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需征得本人直接主管的同意。

(三)营销(分)部经理审核同意。

(四)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的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员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合格),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业绩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分)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业务员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

(一)各级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

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收取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

2.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续期收费、保户回访、满足保户需求和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

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

4.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的职责:

1-4.同各级业务员的职责;

5.增员、陪访和辅导;

6.育成主管;

7.制定小组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执行;

(三)分处经理的职责:

1-7.同组经理的职责;

8.对所辖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培训;

9.制定与执行计划,主持会议,组织所辖人员的激励活动。(四)处经理的职责:

1-9.同分处经理的职责;

10.营业单位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目标的达成。

(五)分部经理的职责:

1-10.同处经理的职责;

11.对所辖营销分部人员的督导和检查。

(六)部经理的职责:

1-11.同分部经理的职责;

12.协调和统一管理所辖各营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并随时进行督导和检查;

13.制定所辖营业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组织落实公司各项经营指标,策划所辖各营销分部的业务推动活动;

14.地区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第五章 组织归属和管辖关系

第十五条 对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新人由主管系列各职级人员直接增员的,在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新人与其增员主管构成直管关系,与其增员主管的直接主管构成间管关系。

(二)新人由业务员系列各职级人员推荐给增员主管的,新人(被推荐人)在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与推荐人之间构成推荐关系,推荐人的直接主管为新人的增员主管。业务员系列人员之间可形成多重推荐关系。

(三)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一定时期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分公司自行确定,例如18个月),其推荐人先于该新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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