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有关案例

发布时间:2010-06-24 19:53:35

案例分析:

1、李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199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华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1万余元对当时的他来说,又有点微不足道,李华便顺手把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时间一长,便把这事给忘了。

  到了2000年,因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这时候,李华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不想,保险公司受理了李华的索赔请求后,很快就向他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

说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分析:我国保险法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是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李华的被烧毁的半成品家具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财产保险承保范围,索赔期限应为两年。

李华的家具厂1997年发生火灾,2000年才提出索赔,已超过了两年的索赔期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所应当。

21998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的做法合法吗?说出理由和相关规定。

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中关于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放弃了高风险标的抗辩权利,那么在以后合同有效期间因此发生理赔责任,保险人不得拒绝理赔。

本案中,保险人在发现投保标的危险度增加的情况下,提出投保人增加保险费,但投保人提出退保,保险公司怕失去业务,默认了在标的危险增加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保险人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发生事故保险人不得反言。因此,保险人必须理赔。

3、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于是,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1万多元的财物被盗走。10多天后此案还没告破,这时李某才想起自己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

说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或伤亡事故后,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在能够告知却未履行通知义务时因此发生的损失,由投保人承担。保险条款还规定,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发生盗窃事故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予理赔。

本案中,李某在盗窃事故发生10多天后才告知保险人,因此保险人拒绝理赔。

420041月,章某因患肺癌入住医院(家属因害怕其不能接受,故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手术治疗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同年6月,章某经保险业务员推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并办妥了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未告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53月,章某因旧疾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章某的家属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理赔资料时,发现死亡病史上,载明章某曾患肺癌并动过手术(经核实,已找到当初手术记录),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章某家属以章某不知自己身患何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分析:保险人拒绝理赔,违反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义务。

章某虽然自己不知道身患癌症的事实,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告知过去三年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保险人在得知其因疾病住院的情况后,可能会让章某到保险人指定的医院体检,也会依据体检结果按照标准体承保或拒绝承保。

5、某银行向A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投保火灾保险,保单有效期为200211至该年1231日。银行于200231收回A企业的抵押贷款20万元。此机器于2002108全部毁于一场意外大火。

问:(1)、银行在投保时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

2)、若银行是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答:(1)银行与企业的保险利益是50万元,因此银行应向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

2)若银行是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向保险公司索赔30万元。因为在发生事故前企业已经向保险人归还20万元贷款。

6、某一工厂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金额分别为45万元、18万元、12万元。工厂的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火灾后残值为10万元。分别按比例责任、限额责任和顺序责任的方式分摊甲乙丙各自的赔偿额度。

答:(1)按照比例责任分摊:甲公司45/45+18+12*50-10

乙公司18/45+18+12*50-10

丙公司12/45+18+12*50-10

1)按照限额责任分摊: 甲公司40/40+18+12*50-10

乙公司18/40+18+12*50-10

丙公司12/40+18+12*50-10

1)按照顺序责任分摊: 甲公司40

乙公司0

丙公司0

7、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分析:依据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如果对保险标的没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本例中租户在10个月的租房期满后,将标的还给了房东,因此租户没有了房屋的使用权,也即失去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应向租户承担赔偿责任。

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了房东,但要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后,房东成为了合法的合同当事人。房东才可以在发生火灾事故后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保险人索赔。

82006108张先生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一份终身人寿保险,保险金额是15万元。缴费期限15年。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邓某离婚。20071220,邓某因车祸意外死亡。邓某生前欠好友刘某5万元债务。对此,邓某的父母认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张某不应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要求15万元保险金作为邓某的遗产,还清刘某的外债5万元。剩余10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问:

本案中邓某父母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本案中邓某父母的要求不合理。张某与邓某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婚姻关系解除,张某与邓某没有了保险利益,但原来的人身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张某是保险金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金不能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9. 某运输公司为其下属60名司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在填写投保单时,经办人员把受益人填写为运输公司。投保后不久,司机朱某出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而身亡。朱妻要求得到保险金,遭到运输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保险费由运输公司缴纳,保险合同上也写明受益人是运输公司。朱妻遂将运输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将朱某的5万元保险金交还朱妻。

理由: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每一成员,受益人是团体每一成员的指定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未指定,则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担。

10、李某拥有5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某家中失火,: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答:(1)当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人理赔10万元。

2)当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人理赔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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