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养老富盈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条款

发布时间:2020-07-21 12:40:09

平安养老富盈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条款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下列用语采用如下含义,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定义。

(一)本产品:指平安养老富盈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

(二)委托人:指参加本产品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

(三)受益人:指享有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权益的人员,具体名单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清单确定。

(四)管理人: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为其提供有关养老保障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的养老保险公司。

(五)托管银行:指管理人委托的负责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托管工作的商业银行。

(六)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指委托人为提高员工福利保障待遇,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或其他符合单位、组织章程的机构决议通过,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核准,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的筹集、缴费、分配等事宜。

(七)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指参加本产品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所缴纳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形成的基金。

(八)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指托管银行接受管理人委托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本产品委托人或受益人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权益或转移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九)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指托管银行接受管理人委托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本产品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十)公共账户:指管理人建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缴费和委托人缴费中未分配至受益人个人账户的金额和受益人离职后未归属权益的财产总额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的账户。

(十一)个人账户:指管理人建立的用于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委托人缴费、投资收益、待遇支付和余额等信息的账户。

(十二)投资组合转换:指经委托人或有投资选择权的受益人申请,对现有投资组合份额,在本产品各投资组合间进行再分配,从而引起账户资产在各投资组合间的份额增减。

(十三)管理费:指管理人为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提供账户管理、基金托管、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所发生的运营成本。

(十四)初始费:指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进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之前,管理人一次性扣除的运营成本。

(十五)解约费: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要求退出本产品而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

(十六)加入产品年限:指首笔缴费到账之日至本合同终止之日。

(十七)定价日:指按周进行收益分配时,管理人和托管银行约定的收益分配日。

第二条 本产品管理人

管理人: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承担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待遇支付等职能。

托管人:管理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资产托管的相关规定,选择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产品的托管人。

第三条 本产品备案

本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已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加入本产品

委托人签署本产品的委托管理协议及其相关法律文件并经管理人签署后,委托人即加入本产品。

第五条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管理人和其他任何为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以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属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

第六条 本产品账户管理

本产品设置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分别用于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的归集和投资管理。

本产品实行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账户管理模式。具体账户类型由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申请或管理人依据养老保障业务实际办理。

第七条 本产品投资管理

管理人依照本协议承担投资管理职责,负责制定本产品投资策略,本产品设置多个投资组合,委托人或受益人可依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投资组合并指定确定养老保障财产在各投资组合的分配比例。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政策、资产规模和市场的变化,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增加或调整投资组合数,管理人将以书面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告知委托人。

本产品各投资组合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平安养老富盈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

第八条 本产品的基金托管

本产品筹集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实行第三方托管,管理人委托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并签署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托管协议。

第九条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的缴费与归属

按照《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委托人可选择委托人缴费、受益人缴费或委托人和受益人共同缴费。

受益人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受益人个人,委托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权益归属,根据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其他规定确定。

第十条 待遇领取

受益人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时,受益人可向管理人申请待遇领取,

(一)退 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身 故

(四)离 职

(五)出国定居

(六)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职领取,具体由养老保障管理方案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用于非法目的。同时,此条件下发生待遇领取的,受益人只能对委托人缴费投资运作满三年的部分享有权益。

申请方式根据受益人申请领取时管理人当时有效的规则确定。

第十一条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初始费用

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每笔缴费规模收取不超过5.0%初始费用,初始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初始费用=每笔缴费金额×初始费率,管理人从每笔缴费中扣除。

(二)管理费

管理人根据委托人选择的投资组合所确定的费率收取管理报酬,各投资组合费率详见《平安养老富盈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

投资组合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T=E*R1/当年实际天数

公式中:

T: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投资管理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净值(首日不计提);

R1:投资组合管理费率;

2、管理人可根据产品运作情况提取业绩报酬,具体业绩报酬收取比例和收取方式以管理人募集公告为准。

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 =

An为业绩报酬结算日的投资资产净值;

Bn为按照同期业绩基准或预期收益率(实际以募集公告为准)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其计算方法为:

Y为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

C0——委托人首笔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Ct——第t笔现金流量净额(仅包括追加或减少委托投资资产额度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包括基金运营的资金流动,追加委托投资资产时Ct为正值,减少委托投资资产时Ct为负值);

Dt——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距离业绩报酬结算日的自然天数(包括业绩报酬结算日当日,但不包括第t笔现金流发生当日);

——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后的第d日投资业绩基准或预期收益率(实际以募集公告为准)。

(三)托管费

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超过0.5%,托管费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入资产账户之日起(含当日)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托管费计算方式如下:

I=E×R2/当年实际天数

I: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前一日投资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首日不计提);

R2:托管费年费率(具体根据产品募集公告确定)。

(四)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由养老保障基金承担或者由管理人另行支付,如由养老保障基金承担,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不超过2%,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入资产账户之日起(含当日)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S=E×R3/当年实际天数

S: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前一日投资管理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净值(首日不计提);

R3: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五)赎回费

委托人可在管理人公告确定的日期进行赎回,管理人可收取最高不超过2%的赎回费,具体赎回费率以管理人募集公告为准。赎回费的计算方式如下: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六)解约费

如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或未按养老保障方案的约定提前赎回的,委托人按照加入产品年限向管理人支付解约费(投资组合对加入产品年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解约费收取规则以第十九条第三点为准。

(七)投资咨询顾问费

为加强本产品投资、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管理人可聘请合格的投资咨询机构担任投资咨询顾问,投资咨询顾问费由养老保障基金承担,具体费率以管理人募集公告为准。

(八)投资转换费

委托人可根据投资需要将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投资组合份额转换到本产品下的其他投资组合,管理人可收取不超过投资转换基金净值的2%的投资转换费。

(九)管理、运用、投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以及支付过程中发生的开户费用、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等,具体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十)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审计、清算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由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的赎回

委托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投资组合总份额的1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或协商赎回期限,当管理人评估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高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延期期限协商确定。

如发生连续三个交易日赎回金额占该投资组合资产10%以上的(含10%),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申请,已经接受的申请相应顺延支付,顺延期限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与估值、定价

养老保障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养老保障财产的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管理人应对每个交易日的投资组合资产进行估值;投资组合单位净值按照每个T日闭市后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份额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了解、监督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及收支情况。

(二)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管理有关的账户信息及文件。

(三)应保证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合法的权利委托管理人管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

(四)向管理人提供建立本产品及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所需的信息资料,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五)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从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中支付管理费用。

(六)根据本产品运营规则向管理人提交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委托人修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的, 如涉及管理人义务或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运作流程的变更,应提前与管理人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修改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本合同约定取得报酬。

(二)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管理提供必要服务的外部机构。

(三)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托管银行。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生效、修改,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下,调整本产品的投资组合政策并通知委托人。

(五)监督托管银行履行托管职责。

(六)不得利用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七)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以及管理的其他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查询。

(八)妥善保存养老保障委托管理有关记录。

(九)计算并办理待遇支付。

(十)定期估值并与托管银行核对。

(十一)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防范有关非法行为。

(十二)定期编制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养老保障委托管理报告。

(十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承诺保证收益。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知悉其个人账户基本情况,并对余额进行查询。

(二)有权根据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和本合同约定申请待遇领取。

(三)不得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四)按管理人要求提供与本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管理和运营相关的信息资料。

(五)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之日内,可通过纸质、电子或网站形式向委托人提供公共账户和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报告。

第十八条 保密条款

委托人与管理人在本产品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未公开的信息资料,未经对方许可,均不得向第三方(“第三方”包括与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联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透露。但管理人因管理需要必须提供给本产品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委托人和管理人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九条 投资组合终止、合同终止与解约费

(一)投资组合终止

如投资组合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约定人数或者资产净值低于约定金额的情形,管理人有权终止投资组合的运作,并根据国家规定组织清算小组对养老保障基金进行清算,具体约定标准以募集公告为准。

(二)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合同期限届满。

2.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终止的,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已通知受益人解约事宜的有效证明,管理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退至委托人原缴费账户。

(三)解约费

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加入产品年限向管理人支付解约费(投资组合对加入产品年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受益人以本合同约定条件申请待遇领取的除外:

加入产品年限=N

解约费率

支付方式

N< 1年

3%

从转出资金中扣除

1年≤ N < 2年

2%

2年≤N < 3年

1%

3年≤ N

0

解约费的计算方式:解约费=退出时资金总额乘以对应费率。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给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管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委托人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管理人负责赔偿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因此受到的损失。

因为托管银行的过错或违约行为,致使委托人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向托管银行追偿,追偿所得归属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委托人和本公司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争议发生或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委托人或管理人被兼并或被收购,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符合法规要求的兼并方或收购方承担。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国家及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修改相关养老保障委托管理法律法规,使本合同与前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管理人有权修改本产品并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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