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二十五

发布时间:2018-08-18 08:45:46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二十

开封楚女 randan46201@126.com

【应增加条文】

判决离婚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相关事实的表述的,可以准许。

和解,承认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以及当庭宣判时受不利判决的当事人声明放弃上诉或者当即履行的,判决书可以概述事实和理由。

【理由】

)从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知悉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范围越小越好,故该规定宜放在普通程序中。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13条之2规定,宣告缺席判决、认诺判决或舍弃判决,不需要事实和理由,判决中应表明其为缺席判决、认诺判决或舍弃判决。台湾法“民事诉讼法”第384条之1也规定,中间判决或舍弃、认诺判决之判决书,其事实及理由得合并记载其要领。台湾法甚至规定,法院亦得于宣示舍弃或认诺判决时,命将判决主文所裁判之事项及理由要领,记载于言词辩论笔录,不另作判决书。

【应增加条文】

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在上诉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在十日内作出补充判决。有开庭必要的,通知双方。

【理由】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裁判遗漏普遍采取的救济制度是补充判决。《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1项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依最初提出的或以后更正的事实所主张的主请求或附带请求的全部或一部,或者在裁判时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有脱漏时,可依申请作出追加裁判对原判决予以补充。”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则更直接明了地指明了裁判遗漏通过补充判决加以救济,其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项规定:“诉讼标的之一部或诉讼费用,裁判有脱漏者,法院应依申请以判决补充之。”第2款规定:“当事人就脱漏部分声明不服者,以声请补充判决论。”一般民事审判,公正是首要的价值追求,若不能实现与效率的统一,应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对遗漏裁判的情形,救济途径的设计应从实际出发,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价值理念。这是因为遗漏裁判是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小的效果,拖延了诉讼进程,损害了程序效益,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当然,在拖延诉讼的同时,也损害了实体公正。在所有裁判救济制度中,只有补充判决最符合程序效益兼顾实体公正的诉讼理念,而且也符合裁判遗漏内在的特殊要求。当事人虽然可以在二审提出,但二审若当事人不同意一并判决、调解,得发回重审,这更降低了审判效率,增加了当事人讼累。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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