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实施

发布时间:2019-03-06 17:32:29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5]25

【发布部门】咸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6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实施细则》已经2015122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26

咸阳市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低保户、低收入家庭、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拓宽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进一步规范租赁型保障房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13336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由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坚持以先租后售、自愿购买、房屋自住、产权明晰的原则,实现租赁型保障房政府与保障对象产权共有。

1、先租后售原则。在原有轮候次序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对象申请购买的先后顺序,已承租租赁型保障房的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申请购买其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部分或全部产权。租赁型保障房的出售比例应控制在房源总套数的40%以内。

2、自愿购买原则。尊重保障对象意愿和经济条件,本着利民惠民的原则,自愿购买。

3、房屋自住原则。实行共有产权的租赁型保障房仅限保障对象家庭自住,严禁私下转租、转借、转让、抵押和改变房屋用途。

4、产权明晰原则。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产权主要由中省市县政府补助资金、土地出让转让优惠和税费减免部分构成,亦可是保障对象购买社会房源时的政府货币补贴部分;个人产权即个人出资部分,以此形成共有产权住房。按综合成本中政府与保障对象各自出资份额明确产权比例。保障对象最低持有60%的产权份额,最高持有100%的产权。持有共有产权的保障对象,免缴房屋租金。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无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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