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3-06-26 21:09:42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移动硬盘、优盘、光盘、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

第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编号、统一备案、跟踪管理、集中报废”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第三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四条 保密办负责加强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统一管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接入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网络,严禁直接或间接接入政务内网。

第六条 一般信息应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携带、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存储与之相对应密级的信息。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移动存储介质确需存储秘密级信息时,应按最高密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需经使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需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报保密办备案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 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使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应保证二人以上同行。禁止携带存储绝密级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出国(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携带出国(境)手续。

第九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要求,必须存放在保密办。领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时,要办理签字手续。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时,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入保密设备。

第十条 每半年要对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若有混用的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丢失的,应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因介质损坏无法进行信息清除时,由该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移交保密办销毁。

第十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由保密办统一登记造册,并填写《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销毁登记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三人负责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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