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出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9 16:00:13

公务出差管理办法

一、原则

严控出差,压缩开支

二、出差界定

因工作需要,经项目部主要领导批准,外出办事、培训、开会等公务活动。非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和学习不在此范围内。

三、出差规定

1.审批

员工出差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并报项目部经理批准。

2.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标准

项目

职务

飞机

火车

轮船

住宿标准

领导

经济舱(票价低于600元)

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

三等舱

200/

职工

经济舱(福建省外,票价低于600元且确实需要)

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

三等舱

150/

3.出差住宿规定

(1)按实际住宿天数和相应的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2)一人出差,住宿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同时考虑到安全因素,可住相应标准的标准间。外出学习培训时应主动与人合住标准间,并分别开具发票。

(3)因公参加会议、培训,由组织方集中安排住宿的,住宿费按实报销。

4.选乘交通工具规定

综合考虑经济、效率及工作需要等因素,选乘合适交通工具。

(1)下列情况可乘坐飞机

①与项目部领导一同出差,并经项目部经理批准。

②以城市为单位,除飞机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无法在12小时内抵达,并经项目部经理批准。

③以城市为单位,省外两地间机票价格(含基建、燃油费)不高于同程相应标准火车票的价格。原则上,当机票价格低于500元时鼓励乘坐飞机,所有人员往返乘坐机场大巴,项目部安排车辆在福清机场大巴乘坐点接送。省内其它机场一概不予报销。

④主要线路在高铁或动车沿线的,一律乘坐动车或者高铁,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

(2)遇到特殊情况,因不符合上述条件,而又确需乘坐超出规定交通工具的,须事先报项目部经理批准。

5.出差要求

回家庭所在地短期出差(五天以内),应结合个人休假一并办理

不得擅自改变出差行程,如确需调整报项目部经理批准,由此产生的公务费由个人承担。

四、出差人员补贴规定

1.伙食补贴30元/人·天,交通补贴30元/人·天(乘坐出租无此补贴)。

2.带车出差的给予伙食补贴30元/人·天,不再享受其他补贴。

3.出差期间的伙食费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下的公务接待必须向项目部经理请示批准。

4.由组织单位安排食宿的不予报销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仅报销往返机场或火车站、汽车站交通费用。

5.严控乘坐出租车,鼓励乘坐城市轨道交通或地铁,如确需乘坐出租车的单次费用不得超过30元,一天不得超过两次,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5.会务费或培训费中包含伙食、住宿费等费用的,报销时相应的补贴及发票不予报销。

五、报销流程及范围

1.报销流程

①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表,填写清楚出差起止日期,科室长审核,分管领导(工地负责人)、项目部经理(可电话短信请示)签字方可。

往返火车票、机票须由项目部办公室统一预订,个人购票不予报销;汽车票个人订购,按程序报销。

③出差结束7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所附单据须经科室长和分管领导(工地负责人)签字后报项目部办公室审核确认,由项目部办公室报项目部经理签字。

2.报销范围

住宿费单据;飞机、长途汽车、火车、轮船票据;机场巴士票据;订退票费单据;出行保险单据;行李费单据。

姓名

 

职 务

 

出差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出差地点

 

交接人

 

出差事由

 

分管领导(工地负责人)

 

项目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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