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13 12:53:20

关于印发《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1245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协,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造就一批引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军和拔尖人才,根据《宁波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甬党〔201016号)要求,现就实施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培养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推进“六个加快”和转变发展方式为目标,以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建设为依托,以我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创新创业为重点,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保障,优化发展环境,按照“滚动培养、动态管理、鼓励竞争”的要求,在我市经济社会重点发展领域培育一批领军和拔尖人才,实现人才引领经济社会发展。

二、培养目标

2011--2020年期间,根据我市“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和造就能跻身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宁波市杰出人才行列的一批领军人才,以及学术技术造诣高、引领作用突出、创新实力强劲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人才引领和支撑。

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每个周期按3个层次选拔和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1400名。第一层次为:选拔和培养100名能跟踪国际、国内科技前沿,引领本学科和产业发展,能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序列和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二层次为:选拔和培养300名具有较高学术技术造诣,能支撑学科建设、引领产业发展、推进科技创新的后备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三层次为:选拔和培养1000名具有发展潜能的优秀专业技术骨干。

三、人选选拔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工程培养人选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和在甬的部省属单位中选拔,重点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优秀中青年人才中选拔。在选拔过程中加大省、市各类创新团队中的核心成员,承担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课题的核心研究人员及在甬工作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从事过博士后研究的高端群体的比例。

(二)选拔条件

工程培养人选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具备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刻苦钻研、开拓创新的精神,恪守科学和职业道德。各层次的具体条件如下:

1、第一层次

1)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基础深厚,专业知识扎实,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学术视野宽广,能跟踪了解本学科本专业前沿领域和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科研、技术创新能力和团队核心带动作用。

2)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名)国家、省、市重点课题、项目、基金研究工作,获得过部、省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多项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其他相当等级成果奖励的前3位完成人;在国内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高水平论文,出版过有重要学术技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著作;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学术技术创新或重要发明创造,取得的成果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第二层次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掌握本学科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本专业前沿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科研、技术创新能力和团队核心带动作用。

2)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主持或为主参与(前3位)市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取得过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其他相当等级成果奖项的前3位完成人;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过多篇高水平论文,出版过著作;在本专业领域有较为重要的学术技术创新或发明创造,取得的成果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第三层次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掌握本学科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2)曾作为主要成员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承担完成市级部门重点科技项目, 获得市级部门科研成果奖励,获得过授权专利;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论文,出版过著作;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选拔程序

培养工程人选选拔工作每2年开展1次。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市直和在甬部省属单位负责本地本单位的人选选拔推荐工作。选拔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企事业单位根据选拔条件择优推荐人选,报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2、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并确定推荐人选报市人力社保局。

3、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专业(行业)情况,分类组织由市内外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后(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报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审定;

    4、经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各层次人选名单,公示后由市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发文公布。

四、培养措施

(一)加大人才资助力度。市财政每年在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培养资助资金,用于培养和资助工程培养人选开展科技攻关,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产业化开发、发表论文论著。资助分为一般资助与重点资助两种。一般资助:对入选工程的人选,培养期内分别给予第一层次最高每人10万元、第二层次最高每人6万元;择优资助的第三层次人选最高每人2万元(择优资助人数控制在培养人数的30%)。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序列和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选追加每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重点资助:对部分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工程培养人选实施重点资助,每2年开展一次重点资助人选的选拔,每次选拔不超过15人,追加每人一次性专项培养资金10万元(资助办法及经费使用规定详见附件)。

(二)加强人才培训交流。支持工程培养人选开展学术技术创新交流活动。市本级每年组织20名左右工程培养人选赴国外开展综合性或专业性培训研修;每年组织30名左右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参加国内学术休假活动,增进学术技术交流。支持工程培养人选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出版学术专著。依托我市优势产业、重点企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大工程、工程技术中心,加大工程培养人选的培训交流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落实相关经费,优先支持工程培养人选出国研修,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深造,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坚持培养使用相结合。实行工程人选培养导师制(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市选聘两院院士为主体的一流专家担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培养导师,开展专业技术一对一传帮带,导师聘期为2年,每年给予导师津贴2万元。充分发挥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集团)在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中的重要作用,在创新实践中培养和使用人才。鼓励和支持人选承担技术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学术技术平台建设。用人单位要为人选提供重要的科研岗位和项目,积极配备团队助手,注重发挥其在团队中的核心骨干作用,为工程培养人选施展才能提供广阔舞台。

(四)强化人才激励机制。把工程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选拔推荐到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序列和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行列;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宁波市杰出人才奖。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采取发放岗位津贴或配套资助等多种形式,对工程培养人选实行资助激励。工程培养人选所在单位要完善收入分配机制,根据工程培养人选的能力水平、业绩贡献等在待遇方面给予倾斜;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工程培养人选;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工程培养人选。

(五)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工程培养人选所在单位要营造宽松的创新氛围和工作环境,并在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工作场所等方面对工程培养人选给予重点保障;要着重解决工程培养人选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使他们摆脱繁杂事务干扰,专心致志地从事科研技术创新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工程培养人选的医疗保健条件,要每年为其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大力宣传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程培养人选和涌现出来的创业创新先进典型。

五、考核管理

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健全工程人选考核制度,实行人选的动态管理。人选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分层分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选层次调整和资助的依据。中期考核优良的各层次人选可获得相应培养层次的第二期资助。培养期满并通过综合考核评估的工程人选授予《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证书》。对不符合人选标准的工程人选,停发资助经费,及时予以调整。

(一)年度考核。每年采取个人自评与所在单位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人选年度考核。对人选一年来能力水平、工作绩效及科研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由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市级主管部门、省部属单位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中期和综合考核。进入培养工程人选满2年和5年后,分别组织开展中期考核和综合考核工作,对人选的思想素质、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等4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估。中期考核和综合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实施第一层次人选(含重点资助人选)的考核;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市级主管单位、省部属单位负责实施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人选的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六、组织领导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培养工程的实施。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领导和协调,建立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科协等为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履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承担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人才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共同抓好工程的实施,努力形成既有共同目标,又有地方和部门特色,统分结合的人才培养工作机制。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宁波市“4321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甬人职专〔19973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人选评价

重点、资助办法及经费使用规定

 

一、工程各专业领域人选分类评价重点

按照“客观公正、分类评价、注重创新”的原则,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认可,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标准。根据人才学科专业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实施分类评价。高校、科研院所人才侧重考察学术科研能力、高水平论文和著作发表、科技成果奖励等;企业人才侧重考察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专利获取以及经营管理水平等;文化、艺术类人才侧重考察文化艺术造诣、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的声望、对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发挥的作用等;医疗卫生、农技推广和其他从事一线工作人才侧重考察技术水平、业绩成果及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基础教育人才侧重考察教育教学业绩,教研科研成果和业内知名度等。

二、工程重点资助人选资助有关规定

为鼓励领军型人才脱颖而出,对部分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在研项目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工程培养人选给予重点资助。重点资助申报评审工作与工程培养人选的选拔推荐调整工作同步开展,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资助对象原则上从入选工程满2年的第一层次人选中产生,每次选拔重点资助人选不超过15人,追加每人一次性专项培养资金10万元。

三、工程培养人选资助办法和经费列支渠道

工程各层次培养人选的资助分两期。首期为入选后分别资助第一层次每人5万元、第二层次每人3万元、第三层次中获资助人选(总培养人数的30%)每人1万元,第二期为经中期考核,考核优良的工程培养人选再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经费的列支渠道为:第一层次人选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资助;第二层次人选属县(市)区单位的,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资助标准的50%比例给予资助,第二层次其他人选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资助。第三层次中30%获资助的人选的资助资金列支渠道与第二层次人选的资助资金列支渠道相同。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选和获得市重点资助的人选由市财政给予追加资助。

四、工程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工程培养人选的财政资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培养资助经费只能用于资助人选培训、进修、研修、考察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和出版学术著作以及资助培养人选主持的科研项目等提高培养人选学术、技术水平所必需的开支。人选所在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费管理办法,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企业的培养经费在“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科目中列支,事业单位的培养经费在“其他费用”或“事业发展基金”科目中列支。

关于印发《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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