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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8 12:07:12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
新闻背景201311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新刑诉法对辩护权作了扩展。那么,我省律师在刑辩工作中该如何运用新刑诉法赋予的权利,又该怎样防范新的执业风险,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从事刑辩工作的十个重要环节提出了操作建议,同时也提示了存在的执业风险。本期《识法》独家就“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进行解读。递交手续问题:新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可直接会见。那么,是否意味着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可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操作建议: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给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如果不到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无理由限制律师到看守所会见。

风险提示: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关于监听问题:新法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那么,律师是否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利的后果,操作建议: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会见对象。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风险提示: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无话不谈将产生弊端,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投诉。如何咨询问题: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操作建议: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一定要法言法语,客观实际,解释法律,介绍诉讼实践知识。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法律规定和程序法律规定,讲到对方完全明白为止。应当让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自己选择供述的范围、方式和程度,而不直接教犯罪嫌疑人如何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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