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期末论文

发布时间:2017-04-14 10:46:07

对于“禁止自带酒水”的思考与探究

在日常生活中,在进入一些消费场所如饭店、酒店、KTV、等的时候,会出现一些规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食品”等,由于经常会看到类似的规定,我甚至倒有些习以为常了,并没有觉得有什么地方不妥。但是,在学习《经济法概论》的过程中,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部分时,看到经营者义务的时候,其中有一条是“不得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我不禁陷入深深的沉思,由此展开了我对于那些“禁止自带酒水”之类的规定的思考与探究。

在一开头,由于涉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在一开始就是从这一法律中找到有关内容,我先放这一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作为最一开始的前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然后我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212日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由此,我们首先可以确定的是,“禁止自带酒水”确实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我们在如饭店、酒店、KTV、等之类的消费场所,遇到诸如此类的规定的时候,是可以拨打12315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的,工商部门依据企业违法情况实施处罚。

但是,我们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真的会自觉地运用法律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吗,从我那么多年的所见所闻中,我觉得未必。首先,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未必会那么高,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会忽视了“它是违法的”这样的想法;其次,人们去如饭店、酒店、KTV、等之类的消费场所消费、享受服务,本身是为了满足自身的休闲、娱乐需要的,通常会产生这种想法:“我是来让自己开心的,何必找事让自己不开心呢?”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当然这样的想法本身也反映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够。

或者,在消费者向提出质疑的时候,店家会告知:我们规定就这样,不想遵守可以去别家没有这种规定的店。当然,在明确店家违法的前提之下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然后换一家店进行消费

又或者,在消费者已经在点好才,在拿出随身携带的酒水的时候,店家过来进行阻止,亮出规定,消费者这时候是拨打12315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还是继续遵守店家的规定,收起自己的酒水,按照“规定”消费呢?

又或者……

诸如此类的情况有很多,大部分的消费者还是会老老实实地遵守“规定”。这里又涉及到消费者维权意识不高这一点,先暂且不谈。

我们换个角度,店家的这些规定,未必没有合理之处。

由于,饭店、酒店、KTV、等之类的消费场所,提供经营者投资装修场所并支付租赁场所费用或购买场所费用的同时,如果经营者无法从消费中获取高额服务费用,就无法产生商业利益。

显然,如果消费场所由消费者自带食品、酒水等消费品的时候,对于场所投资商而言缺少了竞争力。也就是说,没有消费者会购买高价消费品。对于消费场所提供者而言,在不可能进行场所收费的情况下,其销售的商品是绝对不可能与超市的销售商品相同的价格。如果,消费者的选择权不受限制,那么,这些消费场所生存的空间也会大大缩短。

消费者在咖啡喝咖啡,不仅仅因为咖啡好喝,更因为咖啡的情调、服务水平和装修风格等其他因素。如果,消费者自带咖啡去咖啡,那么咖啡必然倒闭。从而消费者也丧失了获得非物质享受的消费场所。这并不符合社会的正常的经济秩序。

当然,咖啡馆的例子用的不是很合理,毕竟咖啡店主营咖啡,而饭店主营饭菜、KTV主营唱歌服务,举咖啡店的例子只是为了更为形象。

其实对于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情况,很多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在协商前提下合理收取就餐服务费,这一点工商部门并没有禁止。禁止自带酒水,在于禁止餐饮企业剥夺消费者的投诉权利,而并非鼓励消费者就餐时自带食品。

只要消费场所不是强制消费或消费价格畸高,消费者自愿进入其场所消费,经营者进行了必要的告知的情况下,消费者的对消费品的选择权应进行一定的限制。当然,这种限制不是由经营者自由设定的,除了物价行政部门,还有经营者竞争状况和消费者投票决定的

同时,处罚并不是目的,但对违法条款一定会查处,此举旨在规范餐饮行业发展法律规定来规范也能保障社会规范

以法律规定为骨,以道德规范为翼,以维权意识为盾,以严明处罚为剑,才是社会之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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