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

发布时间:2020-05-13 07:51:30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

3、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使用名称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3、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镇江市工商局网站(www.zjgsj.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2】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提交材料

1、 经营者签署的《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

2、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经营者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 《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镇江市工商局网站(www.zjgsj.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提交材料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申请书》;

2、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 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变更,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时适用本规范。

2、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镇江市工商局网站(www.zjgsj.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2、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填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表格;经营项目涉及餐饮服务,娱乐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旅行社,危险品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动物畜禽的饲养、隔离、屠宰加工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镇江市“住用商”禁止类行业还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住所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类的,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使用证明应当载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及门牌号码。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营者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可以通过镇江市工商局网站(www.zjgsj.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应当核定为个人经营。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台湾农民”字样。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5】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 申请变更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登记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未申请的,无需提交;

3、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新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 申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包括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的,不得变更经营者。

5、 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 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填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表格;经营项目涉及餐饮服务,娱乐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旅行社,危险品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动物畜禽的饲养、隔离、屠宰加工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镇江市“住用商”禁止类行业还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关一开”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住所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类的,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使用证明应当载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及门牌号码。。

8、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镇江市工商局网站(www.zjgsj.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6】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 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申报,清税完毕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镇江市工商局网站(www.zjgsj.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7】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提交材料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申请书》

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 个体工商户首次单一申请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时适用本规范。

2、 《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镇江市工商局网站(www.zjgsj.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8】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提交材料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的,提交报刊登载的公开作废声明(与《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

3、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损毁的,提交经营者出具的损毁证明;

4、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未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全部遗失无法提交的则无需提交);

5、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镇江市工商局网站(www.zjgsj.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9】家庭成员变更备案提交材料

1、 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在变更申请书相应栏填写新的家庭成员信息;

2、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镇江市工商局网站(www.zjgsj.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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