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19 05:06:54


大连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13【字号】大政发[1998]4【施行日期】1998.01.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1998年1月13日大政发〔199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或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处理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处理人事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事争议的个人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一至二名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五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

大连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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