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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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国家项目规范未列入,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应用准入条件,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开展服务,尚未经过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省部属(含部队)驻济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其他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 第五条 省部属(含部队)驻济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其他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由市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第六条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床应用准入意见,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内涵、计价单位,项目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
(二)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一次性医用耗材产品样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市两级分别成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的新增医疗项目评审小组,负责新增项目的评审认定工作。
评审小组议事规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八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批准立项后,医疗机构应在30日内按有关规定拟定临时价格,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价格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临时价格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制定正式价格。期间,如遇价格政策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医疗机构进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成本测算资料。按规定分别填报《山东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表》(附件1《山东省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耗材收费备案表》(附件2
(四)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应提供进货票据。国内产品提供出厂价格,进口产品提供海关报关单。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医疗项目的提供合作合同书等相关资料;
(五)外省(市、自治区)或毗邻地区相关价格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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