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暨南大学金融双学位保险学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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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暨南大学金融双学位保险学要点

15级金融系双学位保险学复习
题型:名词解释、填空、判断、单选、计算、简答、案例分析1、保险赔偿的形式及其决定权?形式:货币赔偿、标的修复或置换实物
保险赔偿的方式有两种:总的来说,就是按少的赔
一、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1)损失金额小于等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2)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
二、比例赔偿金额:按保障程度,即保险金额与当时损失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若想得到足额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2、赔偿限制:1、以实际损失为限,标的遭受损失时财产的市价(定值和重置价值保
险例外)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3、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若三者同时发生,则以最低的为限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有哪些?我国用的是哪种?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3.顺序责3任分摊方式: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部分。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3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的含义及其各自的计算?
1)绝对免赔解释一:当被保险标的遭受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时,如果没有超过免赔额或者免赔率,自己承担全部损失。一旦达到或者超过起赔限额,保险人

将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然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解释二:对超出免赔额或免赔率的部分进行补偿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2)相对免赔解释一:当被保险标的遭受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时,如果没有超过免赔额或者免赔率,自己承担全部损失。一旦达到或者超过起赔限额,保险人将不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然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解释二:对全部损失进行补偿3、为什么要规定除外责任?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原因:
根本原因:1保险公司的企业性质2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战争、地震、恐怖袭击)。3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折旧)。4避免逆选择(逆选择是你选择对方但对方不一定选择你,投保人希望投风险大的,保险人希望对方选择风险小,所以保险人把不希望的划到除外责任。)
2)除外责任的内容(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除外损失)
1、除外地点:eg房子保单载明地址住顶楼的把东西放天台、过道,受损不承担赔偿,为除外地点。天台为逃生用
2、除外风险:战争、核风险、人为风险3、除外损失:战争导致的损失、人为导致的损失
4、除外财产:家庭财产保险中的现金、珠宝首饰(需要特别约定才能保)、图表账册、有价证券
4、以他人为投保对象时,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各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1)英美法系的“利益原则”:以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就有保险利益2)大陆法系的“同意原则”:无论有无利害关系,投保人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有保险利益
3)一些国家的“利益和同意原则”:有利害关系有保险利益;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保险利益。
a被保险人必须是合同中指定的人b被保险人必须同意,在合同上签名c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

5、构成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及其规定意义
基本条件:1风险不是投机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6风险损失可用货币来衡量;7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意义:防止将保险变成赌博,防止道德风险,限制赔偿限额
6、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同特点?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有哪些?共性: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4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特性:
双务性: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与一般双务合同不同,保险合同并不是同时对等给付的。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额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射幸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补偿性: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赔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
附和性:由保险人单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变。
个人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
受损失的财产。
7、保险人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和赔偿的限制是什么?选择权在保险公司
1、第一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1)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2)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赔偿方式:按保险金额与损失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限制: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以最低者为限8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受益人的资格?受益权的相关问题?受益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指定: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由被保险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必须在合同中填写本名。变更:被保险人有变更的权利;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也有权变更。不需要保险人同意,但要告知保险人
资格:法律对于收益人的资格没有特别限定,法人、自然人都可充当受益人受益权:受益权来源于他人的指定而非继承取得。受益人不得自己决定将受益权转移给他人。即使受益人死亡,受益权也不能作为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者继承。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无其他受益人,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者继承。
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但不等于合同受益权被消灭,还在被保险人手上。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以生存为限。如果因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害,依法丧失受益权
9、保险合同中止与恢复?
(一)中止:合同生效后因某种原因使合同的法律效力暂时失去,经过适当程序可以恢复
(二)恢复/复效:被中止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经过一定法定程序恢复其法律效力1、复效条件:双方当事人协商,保险人同意;补交欠缴的保费;要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在合同允许复效的有效期内申请
非主动不交费到期进入宽限期60天,如果宽限期到还不交则中止,中止2年不交则终止注意: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只针对中长期的人身保险合同10、被保险人索赔的条件是什么?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11、损失、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异同比较?
损失: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实际全损:标的价值全部丧失,物质形态不复存在
推定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

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同:标的均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
异:推定全损中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而实际全损是真正的物质形态不复存在,价值全部丧失。
12、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异同比较?
同:都是保险,都转移风险。运作原理一样,遵循的原则基本相同。
异:(1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人身保险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的经济状况、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2保险期限。人身保险保险期限都较长。财产保险多为短期(1年及1年以内(3储蓄性。长期寿险具有储蓄性。这是一般财产保险所不具有的。(4保险金的给付。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原则的问题。
13、什么是保险争议?有了保险争议一般如何解决?
保险争议: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意见分歧或纠纷。解决办法:(一)协商和解:进行磋商,各自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认可和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是最常采用的办法
1、自行和解: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协商,没有第三者介入
2、调解: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充当调解人从中调停促使双方和解
1)一般调解:专业人员(如保险协会的人)充当调解人进行调解。没什么法律约束力2)司法调解:法院充当调解人。有法律约束力
3、协商和解的优点:成本低、有针对性,能在较短时间内解决纠纷、能及时解决问
(二)仲裁:双方依照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由双方认同的第三方(仲裁员)进行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1、国内仲裁:针对保险人和国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纠纷的仲裁2、涉外仲裁:保险人和境外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纠纷的仲裁
3、优点:双方自愿行为;仲裁员一般由专家组成,对解决纠纷有帮助;我国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影响双方之后的合作*或裁或讼原则,不能同时提请

(三)诉讼: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人(律师)的参与配合下依据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1、类型:民事、行政、刑事(如保险诈骗)
2、特点:一方起诉另一方必须应诉;诉讼结果是强制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必须执行;气氛不友好;解决保险纠纷最严厉的方法,也是最后的手段3、程序:起诉、审判、执行
14、近因、以及近因原则及其判断方法与运用规则?近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在除外责任,不承担。
近因的判断方法
(一)顺序法(从原因推断结果)
第一事件--第二事件---??最后一个事件--损失。如果第一个事件是损失发生的原因,则最初事件是损失的近因。如果在责任范围内保险人要承担责任。eg:暴风雨--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引燃屋顶--造成火灾--房屋财产损失暴风雨是近因,自然灾害在责任范围内,所以保险人承担赔偿
人为--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引燃屋顶--造成火灾--房屋财产损失人为是近因,除共同海损外的人为造成损失保险公司都不赔偿,因此此例不用承担责任。(二)倒推法(从结果推断原因)还是最初事件为近因四、近因原则的运用(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1)不分先后,对损失发生都有直接、实质的影响,原则上它们都属于近因,此时:1】多种原因都属于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所有原因造成的损失2】多种原因都不属于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所有原因造成的损失2)有些在责任范围有些不在,只对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eg:造成火灾损失的原因:燃烧、爆炸、烟熏、水渍
如果保险公司不承担烟熏导致的损失,则计算赔偿时除去烟熏部分的损失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导致的损失
2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且多个原因之间存在不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初的原因就是近因,赔偿分为:

1)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一切(每种原因导致的损失都包括)赔偿责任。(eg:牛皮茶。案例来自海上贸易,牛皮和茶叶在不同船舱,触礁海难。海水首先浸泡牛皮,恶臭,串味到隔壁茶叶舱,茶叶受损。原因分析:海难--海水渗透--牛皮浸泡--牛皮恶臭--串味【属于附加险】--茶叶受损。原因都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一切损失赔偿,赔偿:船、牛皮、茶叶)2)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都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3)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中,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者又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近因是除外责任)
eg:船载着带壳花生,到岸验货发生花生出芽。探查原因:查看航海日志,没有下过雨,排除天气因素;淡水设备完好;船舱完好;花生本身在装船脱水不完全,商品固有瑕疵在海上保险中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需要赔偿。)
4)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中,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者又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近因是保险责任)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所致的损失与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情况基本相同15、如何衡量一国保险业发展的水平?
衡量一国保险的发展水平是看保险密度(人均保费)、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以及责任保险发达与否。
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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