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际际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3-01-21 09:56:25


福建省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试行)
一、实施主体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省际毗邻县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和省际客运班线或客运车辆的起讫站点、停靠站点变更许可、客运车辆更新变更除外)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负责省市际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指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下同)客运的经营许可(注:企业设立)和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市际旅游包车客运运力投放许可、省际毗邻县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省际客运班线车辆更新变更。
二、许可条件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应当具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以下简称《客规》)第十条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条件;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其中,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的要求,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制订、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等。



1)客运驾驶人员管理制度;(2)营运客车技术管理制度;(3)营运客车动态监控制度;(4)安全生产操作规程;(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8)应急救援制度;(9)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10)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提供的材料(附件1); (二)申请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应当提供的材料(附件2);
(三)申请市际旅游包车运力投放应当提供的材料(附3);
(四)申请变更许可事项应当提供的材料(附件4)。 四、办理程序 (一)审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审查: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

福建际际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