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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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规定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城区、新区、开发区执法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现将《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规定特此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2924

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拆除违法建筑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依法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坚持公开、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前,当完成对违法建设事实的相关证据收集工作;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违法性质、规划影响程度难以认定的,应当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五条拆除违法建筑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执法人员应在发现违法建筑后,应当立即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填写《立案报告表》报行政领导批准立案。
案件调查工作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承办且不得少于两人。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勘查违法建筑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了解违法建筑相关情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收集并完成相关证据的整理工作。
(三)制作《案情调查终结报告》案件承办人员根据违法建筑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情况分析案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定该违法建筑属于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制作《案情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
(四)行政机关领导审查相关证据,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并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对拟作出拆除决定如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到行政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十一)制作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内容包括实施强制拆除的的事由、时间、地点,当事人、执法人员、见证人的到场情况;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见证人的意见、看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和结果。
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时限规定:(一)立案、完成证据收集和形成《案情调查终结报告》从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日期)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重大且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难以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发布《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在法定的限期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裁定应当拆除的,在法定期限届满或裁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催告书》在催告书规定的拆除期限届满的2个工作日内再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第七条文书送达。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执法文书应当交由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名及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的,由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同住家属签收或当事人已指定代收人签收,同时需提供签收人的身份证明。
留置送达相关文书的,由街道(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提供相应的身份

证明;当事人拒绝签收又因基层组织不愿派代表导致无当场见证人的,应向当事人宣读文书内容后,在当事人私有空间留置相关文书,并做好整个留置过程的摄影、摄像工作,在送达回执上说明邀请基层组织代表未果的情况,附上纸质影像。
相关文书通过邮寄送达的,应用挂号、特快等方式邮寄,并取得邮寄回执,必要时对当事人有否收取邮件进行核查;相关文书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送达。
第八条对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时,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不从事现场的直接拆除操作工作。强制拆除的现场操作可以由违法建设相对人或行政机关委托专业拆迁公司实施。
第九条依法组织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工作,必须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当事人和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相关工作程序规定;部门力量分级、梯次投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在拆除现场设置警戒线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及做好违法建筑停电、停水、停气工作等。第十条对妨碍、阻挠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或者威胁、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拘留。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拆除违法建筑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101日起施行。


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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