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4-07 16:45:07

江西警察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第七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激发学生的荣誉感,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各种奖励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奖励种类

(一)个人奖励

1、中队通报表扬。

2、大队通报表扬。

3、全院通报表扬。

4、嘉奖。

5、院级荣誉称号(人民奖学金、三好学生、各类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6、立功和上级授予荣誉称号。

(二)集体奖励

1、中队通报表扬。

2、大队通报表扬。

3、全院通报表扬。

4、授予院级先进集体称号(星级中队、先进团支部、文明教室、文明寝室等)或上级授予荣誉称号。

5、集体嘉奖。

6、集体记功。

第二章 奖励方式及权限

第五条 奖励方式和奖励权限

(一)奖励方式:奖励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每学期定期奖励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其他奖励及奖励等级视事迹情况适时申报审批。

(二)审批权限:

1、通报表扬按等级由学生中队、大队、学生处审批;由建议单位提出的统一报学生处审批,大队以上通过表扬需规范制文、存档备查。

2、院级荣誉称号由中队提名,学生大队复核,学生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院级嘉奖由系(部)及有关部门提出,学生处复核后报院领导审批。

4、对符合记功、授予院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提出,学生处复核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予以奖励。

(一)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犯罪中做出显著成绩或在抢险救灾和与治安灾害斗争中不畏艰险,英勇保护公有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者。

(二)在设区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学术论文或其它作品者。

(三)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工作成绩显著者。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者。

(五)劳动评比中,成绩突出者。

(六)助人为乐,为同学和群众排忧解难受到好评,事迹突出者。

(七)警务化管理执行等级为特优的。

(八)其他应予奖励的事由。

第七条 比赛和过级类的表彰

(一)专科学生在英语过级考试通过四级以上、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二级以上;本科生在英语过级考试通过六级以上、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三级以上者,可获校级嘉奖。(以上均含本数)

(二)学生参加设区市以上各类竞赛成绩优异者,可酌情予以院级或院级以上表彰。

第八条 院级荣誉称号的评定

(一)人民奖学金

(二)三好学生

(三)各类标兵(队列标兵、学习标兵、内务标兵、体育标兵等)

1、评定时间:每学期一次

2、评选条件:

⑴在参评的队列、学习、内务或体育方面有突出特长,成绩显著。

⑵警务化管理执行等级为优秀以上,没有不良操行记录。

3、该评选由学生处视情况确定评定的内容和名额。

(四)优秀学生干部

1、评定时间:每学期一次

2、评定条件:

⑴工作表现突出,效果显著。

⑵学习成绩在中队排名1/2前。

⑶警务化管理执行等级为优秀以上。

⑷未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罚。

(五) 符合共青团奖励条件者,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人民奖学金

第九条:人民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坚持四项原则,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警务化管理的规定。

(二)刻苦学习、勤于钻研,学习成绩优良,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有益于培养全面素质的各种活动。

(三)凡在该学期受到处分、考试(考查)成绩有不及格、未达到国家体育锻炼良好标准、英语、计算机考级在规定的学期内未通过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期人民奖学金评定。

第十条:人民奖学金等级、名额及发放标准

(一)人民奖学金的等级分为三等,获奖人数占中队学生总数的20%

1、甲等奖学金,占获奖人数的1/6

2、乙等奖学金,占获奖人数的2/6

3、丙等奖学金,占获奖人数的3/6

(二)各等级奖学金发放标准由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

(一)人民奖学金于新学期开学后二周内,由指导员组织中队评选,按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结果排序,得出人民奖学金获奖学金名单。系(部)初审,学生处审核报院领导审批。

(二)系(部)或学院召开学生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荣获人民奖学金的学生由院领导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若中队第一名平均成绩未超过70分的,取消该中队奖学金评定资格。

(四)奖学金评定要坚持标准、宁缺勿滥,个人平均分65分以下的不论排名不得参与任何等级奖学金的评定。

(五)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 三好学生

为了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我院学生中实行三好学生评定制度,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评定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警务化管理的规定。

(二)刻苦学习、勤于钻研,学习成绩优良,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有益于培养全面素质的各种活动。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期三好学生评定:

1、在该学期受到处分者;2、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者;3、未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以上者;4、英语、计算机考级在规定的学期内不能通过者。 5、警务化管理执行等级为合格以下等次的(含合格)。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为综合奖励,按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结果排序,按此总分进行排名,得出获三好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获评人数占中队学生总数的10%,对获评者予以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

(一)三好学生于新学期开学后二周内,由指导员组织中队评选,系(部)初审,学生处审核报院领导审批。

(二)系(部)召开学生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荣获三好学生的学生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江西警察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