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参保篇
发布时间:
>>>>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参保篇>>>>
办理对象
赣州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
>>>>险费。
相关事项
1、为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需要,使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不会出现性别歧视,均衡单位负担,因此不管单位是否有女职工,是否有育龄妇女,都应参加生育保险。
2、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职工生育保险之待遇篇
待遇享受范围
1.生育医疗费用;2.生育津贴;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享受条件
1.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不予享受条件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2.超出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3.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4.因交通、医疗事故等存在第三责任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5.治疗不孕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6.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7.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8.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9.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男职工待遇享受
1.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
2.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生育政策,提供就业部门失业证明或当地居委会证明,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3.未就业配偶(女方)已经享受医保生育待遇的,提供(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出院小结);未就业配偶(女方)已经享受新农合生育待遇的,提供(发票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出院小结、新农合已经报销金额证
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再予以补差额处理(生育保险可报待遇>>>>-已经报销待遇)。
新参保待遇享受
2015年1月1日之后,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符合连续缴费满一年(含一年),当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满一年后补报生育待遇。相关事项
1.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或计生手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2.灵活就业个人参保人员不享受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待遇,并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保胎医疗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保胎的需提供《生育服务证》或计生证明。
4.无《生育服务证》的流产、引产不论月份大小一律按计划生育手术费中的人工终止妊娠术(意外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享受生育待遇。
5.产前检查为门诊产科检查、化验、治疗、药品等费用。胎心监测、胎儿脐血流监测、彩超(不含四维彩超)等可纳入产前检查报销范围。
6.产前检查一个怀孕周期按300元限额支付,应在医疗机构刷医保卡结算。所在医疗机构未能刷卡需到医保经办机构核报产前检查费用的另需提供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
7.分娩和流产、引产均要提供《生育服务证》,方可享受产前检查相关待遇;宫外孕提供《结婚证》即可享受相应生育待遇(不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含人工终止妊娠术:计划外怀孕)不能享受产前检查相关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之就医篇
覆盖对象
>>>>符合享受条件的参保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费用时
办理材料
1、医保证、卡;2、身份证;3、生育服务证或再生一胎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