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8-06-30 14:58:25

一、保理业务简介

  保理业务(又称福费庭,即FORFAITING),是指银行(保理商)与卖方企业(供应商)之间签署协议,卖方企业(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企业(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保理商),由银行为其提供与此相关的包括应收账款回收,销售分账管理,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单项或多项服务。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比例的下降,赊销比例的不断上升为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而且进口保理商的介入和提供信用担保,可以使出口商在赊销的方式下,消除由于对进口国催收账款的法律和实务缺乏理解带来的困难和风险。保理业务为以赊销方式进行销售的企业设计了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它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

  保理业务对于我国来说,尚属新兴的金融服务品种。目前,国内银行已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数家银行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能够开展该业务。

  二、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在现实运作中,保理业务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因而有多种类型。按照风险和责任的原则,保理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来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如购货商破产或无力支付,只要有关款项到期未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因而保理商具有全部追索权。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在选择保理业务时特别谨慎,大都选择有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当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力,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按供货商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给买方来划分,保理业务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债权一经转让,供货商立即将保理商参入保理的情况通知给购货商,并通知购货商将应付账款直接付给保理商。我国《合同法》规定供应商在有应收账款转让时,要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购货商,所以我国的保理业务必须是明保理。

  而暗保理则是供货商为了避免让他人知道自己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不将保理商参入保理的情况通知购货商。暗保理的特点就是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情况不通知给购货商,购货商的货款到期时仍由供货商出面催款,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的一种经济行为。

  (三)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

  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是指保理商能够为供货商提供预付款融资。在融资保理形式中,只要供货商将发票交给保理商,并且应收账款在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已被核准,保理商应立即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货币资金,余额等待保理商向购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应商结清。

  到期保理则是保理商在赊销业务发生时,不须提供预付账款融资,而是在应收账款到期时才进行支付。比如一些小商人,他们越来越需要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及坏账担保的服务,采用到期保理这种形式,届时(买方约定付款期或预期付款期)不管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三、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应收债权出售时与之相应的坏账风险并没有转移,根据相关规定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当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其会计处理为:

  1.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按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

    财务费用(保理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

  尽管该笔应收账款己保理融资,但风险没有转移,所以不冲减应收账款。同时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此项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收款期限及回款情况。

  2.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3.经营保理业务的银行收回的应收账款可能高于、低于或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可以直接对冲短期借款应收账款账户。如果收回账款高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企业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转回银行多收入的部分。如果收回的贷款低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银行会将此笔资金直接从企业账户扣除,则企业做账时: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

  到期银行收不回贷款,企业有义务按照保理协议约定金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1.保理时,根据协议企业可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按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银行(协议中预计将发牛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

    坏账准备(保理业务中应收债权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

    营业外支出——保理融资损失(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四个科目如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某单位(企业不再拥有收款权)

      或营业外收入——保理融资收益(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借方前四个科目如为贷方差额)

  2.签署协议时该笔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可能会与协议中预计的不同,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等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及折让)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退回企业按规定出具的红字发票)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冲减协议中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折让、现金折扣)

  第二种是大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这时企业应将实际发生的折扣、销售退回等高于协议中的部分在补偿给银行:

  (1)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高于原预计金额)

  (2)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金额高于原预计金额部分)

       贷:银行存款

  第三种是小于协议中预计金额,保理银行应将多收回的部分还给企业:

  (1)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小于原预计金额)

  (2)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

  (三)明保理的会计处理

  明保理与暗保理的账务处理与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四)融资保理的会计处理

  (1)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凭证交给保理商获得发票金额80%的现款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80%的现款)、

    财务费用(实际收到80%的现款低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80%的差额)、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2)余下的20%应收账款等待保理商向购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应商结清应收账款保理资产,会计分录同上。

  (3)若购货商到期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可按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作账务处理。

  (五)到期保理的会计处理

  供应商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

    财务费用(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与应收账款价值的差额)、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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