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1 18:01:0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5]132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10.26

【实施日期】2015.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5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扬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具有传统特色的风景旅游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扬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逐步把扬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35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21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3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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