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供应商合同

发布时间:2019-12-01 15:09:31

旅游联盟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地接社(供应社) (以下简称乙方)

总部地址: 总部电话:

供应商负责人: 联系电话: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对游客(团队/散客)共同负责的原则,在协商一致自愿的基础上,就旅游业务合作及游客接待事宜达成本协议。在签定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均对各自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一、共同承诺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在游客组织、接待过程中严格按照《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等执行。

二、合作内容

l、甲方组团旅行社收的游客(以下简称旅游者)业务交给乙方(地接社)负责安排旅游接待              线路(接待旅游线路名称 比如:海南旅游线路),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接待标准来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具体行程安排详见当时双方协商的旅游行程单确认行程 接待标准 费用等。

三、合作方式

l、甲方负责组织客源,乙方负责提供旅游产品并执行客源的优质接待。

2、乙方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当年的《旅行社责任险保单》等复印件(须加盖乙方公章),并提供甲乙双方业务往来书面确认的印鉴,提供与当地旅游车队合作的协议和合作车队资质复印件(乙方接待组团社游客用的当地旅游车必须有完整营运资质和完善的保险)

3、游客出团前,甲方给乙方的地接报价后不得随意更改地接价格,甲方将计划书盖章后互相传真确认,计划书包括:游客行程、出行时间、人数、接待标准、特殊要求等资料。乙方应及时将计划书予以确认,并回传给甲方。

4、乙方的接待标准必须符合相关旅游法规不得违反,如因违反旅游法规使甲方产生经济损失,则按照甲方经济损失的1.5倍赔付甲方。

5、双方计划一经确认,乙方必须按双方确认的标准安排住宿、旅游车(船、飞机)、餐饮、游览行程和导游服务等,做到质价相符,不得降低接待服务标准。

6、双方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的含义按照《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解释)。如因旅游者的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旅游行程的,应当取得旅游者领队的书面确认并征得对方合作社的电话同意(客人提出,全陪与接待方商榷相互同意亦可)。

7、乙方有义务对游客接待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突发事件收集并保留证据。游客在乙方的接待过程中(包括景点、车辆、酒店、餐厅等)出现突发意外事件,乙方必须全力及时进行善后处理。

8、甲方以自己的方式对乙方的旅游产品线路进行宣传促销,但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同业结算价格不高于乙方供应市场其他同业经营者同类产品的价格标准。

9、甲方单独成团的团队,乙方需以甲方名义出团和接团,乙方接待的甲方散客,按照双方联合发团名义出团。

10、乙方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甲方的人员进行有关业务及销售技能的辅导、培训工作。

11、乙方应足额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对接待游客尽到必要的告知和救助义务,对其它旅游辅助者应尽到谨慎选择义务。

12、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开具真实有效的国家税务认可的发票。

五、结算方式

l、甲方团散付款方式原则上出团或出票前支付80%的旅游团接待费用,游客行程顺利完成后(无质量问题或意外事故)1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特殊团队支付费用特殊处理,以双方协商确认为准。

2、乙方委派工作人员上门收款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账号信息汇款。

3、乙方财务信息: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如果由于乙方提供账号信息有误,导致甲方付款失败或延迟付款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承诺在账目核对清楚、无质量问题或意外事故发生的前提下及时向乙方支付团款;未按期支付应付团款的,由乐游(怀化)旅游联盟协助处理。(特殊原因,经双方商定的除外)

六、保密条款

双方均承诺除为履行本协议目的外,有义务不向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指由一方向对方透露的,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不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游客信息、商业计划、技术数据、产品构思、开发计划、职员名单、操作手册、接待方安排的旅游车船应当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按接待计划由接待方负责的飞机、火车票,应当严格按照双方计划执行,并落实保障:地陪导游员要求执有导游资格证上岗,认真履行导游基本职责。

七、供应约定

1、接待方不得中途推荐或擅自安排自费项目。自费项目除非游客自己主动要求的情况下,接待方与游客达成书面协议后并向对方事先明示,同时获得对方同意才能安排。

2、若组团方不足以独立成团的游客即散客,接待方应按照同团同价的原则将组团方的散客自助旅游者按客人的意愿安排在相同旅游行程、相同价格、相同服务标准的纯玩品质游中同团队操作一样接待,(可以相对提高一点专项服务费),不得交予其他旅行社拼团接待旅游者。

3、双方应当确定专门的业务部门和人员与对方进行日常工作的联络与协调:

4、常规旅游团队接待,应当在出团前(旅游行程开始前)15日前或尽早提供标准最优行程和最惠价格;春节、五一、十一期间应当在出团前20日前或尽早提供标准最优行程和最惠价格:

5、散客自助游在接到方的询价信息后,应当尽量在2小时内提供最优行程及最惠地接报价(主要是宾馆酒店和景点门票,另外是司机和导游服务费用等)

八、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销售的产品和旅游服务在乙方的经营范围之内,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旅游服务以及乙方洪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合法,且具有相应的资质,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2、甲乙双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和相关服务资料全面、真实、有效、合法,不含任何虚假成分。甲方保证在销售过程中,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如实向游客说明产品详情。

3、为维护甲、乙双方共同利益,乙方应及时将最新接待价格、最新线路等信息告知甲方。乙方提供产品报价给甲方,并注明价格有效期,有效期内,如乙方对价格有调整,应提前通知甲方,未注明价格有效期的,在乙方通知甲方变更前视为有效。通知采用有载体方式。通知到达甲方时未售出的,按调整后的价格结算,已售出的,如调整后价格低于之前报价,双方按照调整后价格结算:如调整后价格高于之前报价,双方按照之前报价结算。

4、甲、乙双方应恪守诚信,双方均同意:经手机短信、在线聊天工具、电话录音等记录方式确认的信息视为有效。当同一信息多种确认方式并存而产生矛盾时,以最后确认时间的信息为准。

5、双方确认之信息应准确无误,一经双方确认则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双方须按照确认之事宜各尽责任,若产生损失,则由违约方承担全部损失。

6、甲乙双方在计划确认后,若因乙方原因(包括不能成团、行程和标准有改变等)造成甲方游客不能出团并流失客源的,乙方除承担合同内的赔付金额外(标准按照游客与甲方所签合同为准),还须赔偿甲方客源损失费(标准按照游客与甲方所签合同金额与结算金额的差价为基 财务情况和其他递交时约定为保密信息的资料。本条款不因协议终止而失效。

九、真实性声明

甲乙双方保证协议中所包含的相关资料和情况均为真实,否则一切经济、法律纠纷均由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的一方无条件全部承担。

争议解决

l、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协议有效期

l、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有效期为20XX 日至20XX X 日,合作期结束后,两方保持优先继续合作的协议,若乙方在有效期内终止协议,则须按照协议中签订的广告费支付项立即向甲方支付所有广告费用。

3、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 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补签协议,其效力与本协议相等。

十一、其他约定

l、合作期间内,若一方欲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需提前向对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协议或终止协议。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则需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及声誉损失。

2、双方往来传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即构成违约,需赔偿对方所有损失。

十二、其他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方签字盖章::

代表: 代表: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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