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发布时间:2018-10-02 12:29:20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所写的借条合法有效,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上诉人的证据未能证实与借款属于中介费的事实和二者之间存在关联性。因此,判令上诉人清偿被上诉人三万元借款。上诉人对此不服,认为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是否成立借贷关系不能光看是否有借条,而应查明事实的前因后果,整体考虑,从而确定事件的性质。

认定双方是否成立借贷关系,一要看是否有借条之类的书面材料,二要看是否有借贷的事实。对于借贷关系的案件不仅看是否有借据,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还应查明资金的来源、资金的用途等事实。借据只是表面的,是否有借贷的事实才是最重要的,如果仅有借贷的表面证据却没有借贷的事实,借贷关系是不成立的。

上诉人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加上和上诉人是堂兄弟的关系,在被上诉人及彭X龙居间介绍砍林木,要求支付中介费的情况下出具了借条,虽然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但人民法院应当对整案调查清楚,不能仅仅迷惑于一张借据而作出脱离于事实的判决。

上诉人向贵院提交了广东省高院网站上一个茂名中院的案例,该案例打破了单纯审查借据的惯常思维,而从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查起,结果推翻了借条的效力,否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彭X龙的通话记录及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完整的反映事实

上诉人对本案中的关键证据通话记录作如下分析:

1、一审判决中认定,被上诉人对其自己与上诉人的通话内容是认可的。被上诉人的通话中虽然没有直接讲出这三万元是中介费的话来,但从中还是可以发现蛛丝马迹,从而得出三万元借款是虚假的结论来的。

三、双方的居间合同未成立,被上诉人不得要求报酬

《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由上述第二点的论述可知,本案形式上是借贷关系,但实际双方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由于被上诉人及彭X龙所居间介绍的林木无法砍伐,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上诉人不但不应再支付借条上所写的剩余三万元,而且被上诉人和彭X龙之前拿走的两万元都应当返还给上诉人。

综上所述,由于上诉人一时的书写错误导致了本案的发生,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只有借贷的形式,而确实没有借贷的实质内容,双方的借贷关系是不成立的,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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