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27 09:22:48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1【实施日期】2004.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4316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61日起施行。省长周伯华00四年四月一日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1/12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金额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承办工伤保险的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2/12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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