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 夏晓虎

发布时间:2017-03-13 11:56:45

体育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体育运动就技写人我国«宪法»,成为政府的法定责任。历属政府均设体育行政部门主管体言工作,并以举国体制方式推进体育事业发展。1994,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之路,开启, 从此业体育和体育产业井始成为有中国特色的体育发展方式的组成部分。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职业体育和体育市场逐步得到发。指中国体育产业学会的最新研究报告.体育产业已占我国 GDP3%,从业人口超过5oo万。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体育市场主体和体育参与主体的权利意日新觉醒.传统的管理型体育体制受到挑战、体育领域的纠纷和法律同题速渐凸显。体育法学研究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最和理实需求中得到推动和发展。

什么是体育法学

中国有体育法吗?国外有吗?国际上有人研究有体育法学这门学科吗? 面对国人的这些质疑,不得不感体育法学这门新兴的学科要想得到广泛认同仍需要时问,更需要体育法学者和相关人士的共同努力

体育法学是揭示体育法律社会现象和体育法律规范产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性以及他们内在机制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是介于法律科学和体育社会科学的边缘学科。它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体育法律社会现象的一门新兴的法律科学,属于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分支学科,在体育人文社会科学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主要研究体育法律的本质、形式、特征和作用;研究体育法律的产生、发展及其消亡的规律;研究体育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研究制定体育法律规范、执行体育法律和构建体育法律关系,以及运用体育法律为社会服务等问题。

体育法学是随着体育运动的不断进步而发展的。20世纪60年代起,体育法学研究随着世界各国体育立法热潮的兴起而出现,到80年代,出现了一些专著,如B. 乌瓦洛夫的《体育运动的法律问题》(前苏联)、J. 达尼斯的《体育与加拿大的法律》(加拿大)、J. 奈夫西格的《国际体育法》(美国)、A. 里森的《体育运动有关法律问题责任与保证》(法国)、T. 祖特的《有组织的体育运动法律问题》(德国)、G. 尼格德的《体育法指南》等。1992年,国际体育法协会(IASL)在雅典成立,每年举办国际体育法大会,成为促进体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国际组织[1]  

我国的体育法研究起步较晚。1980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体育建立、健全体育法 规,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体育法草案。一批学者开始进行体育与法律相结合的理论探索,进行体育法学的专题研究。1984年石刚的论文《体育法学》和谭华的论文《试论体育的权利和义务》相继发表,两篇专论的发表标志着我国学术形态的体育法学研究开始进入创建阶段。体育1987年,民间学术组织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1994年姜仁屏主编的《体育法学》专著正式出版。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后,我国体育法学研究进入发展阶段。汤卫东的《体育法学》、董小龙的《体育法学》、周爱光的《体育法学导论》等专著也相继问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有着多项体育法方面的选题,获批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立项中的体育法课题更是呈规模化的增长;1995-2005年十年间各种期刊有关体育法方面学术论文的年均发表量,达到1995年前的8倍之多;一些单位开始成立体育法研究机构,增设体育法学课程、培养体育法学专业方向研究生以及出现体育法选题的学位论文;体育法学研讨活动形式也逐渐多样化,研究领域逐渐开阔,针对具体体育现象的法理探讨逐步增多,为体育法制决策服务的应用特色日趋明显。[2]  

体育发的形成与发展

1995829日,经过8年反复酝酿,8年艰苦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体育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而且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2008829日正是《体育法》颁布十三周年,也正逢北京2008年奥运会刚刚胜利闭幕。

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使得全世界的目光都聚焦在中国。2008年也是《体育法》颁布十三周年 中国在奥运会上取得的辉煌成绩,标志着我国正向着体育强国的行列大步迈进。我国体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与我国体育法规文件的逐步完善是密不可分的。

我国要建立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体、有良法可依。而要有良法,则必须“法随时转",依时势的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变化而变化。在制定新法规的同时,不断修改更新过时的法规和不良法规。因此,法律的修改与更新已成为立法者创制法律之外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l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掀开了体育发展的新篇章,使得体育事业的发展进入“有法可依,依法治体"的新阶段。

我国体育法法规文件的立法与废止与其它法律一样,都必须经过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23的票数才能通过。

体育法规的立法包括制定、修改、补充、解释、废止等具体方式或方法,是一个动态推进的过程。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网公布的《现行有效的体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统计,自建国以来我国体育立法量(含待修改的文件)基本呈上升趋势,这表明我国体育立法事业蓬勃发展,体育法规文件日益完善。

2 .1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阶段性特点

随着我国体育在国际上的地位逐步提高,体育法规文件的更新同样紧跟国际的步伐。从现在回顾历史,根据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历程.我国体育法规文件的发展过程大致分为六个阶段:

2.2起步阶段(19491956)

这一阶段是我国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时期,也是新中国体育事业的开创时期。1949年国家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一宪法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提倡国民体育”。52年毛泽东主席发出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号召,明确了我国发展体育事业的根本目的。

2.3逐步充实阶段(19571965)

1959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国家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这个时期我国体育发展的特点是: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继续发展群众体育的同时,开始重视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也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9年间新制定和修改的12项主要体育法规中,竞技体育法规有9项,群众体育法规有3项。

2.4基本停滞阶段(19661978)

这期间,我国经历了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不仅使体育事业受到严重破坏,而且使体育法制工作陷入瘫痪。尽管这期间也制定了一些体育法规,但不系统,新的立法也很少。

2.5复苏阶段(19791992)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体育事业处于经验匮乏阶段,体育法规文件的发展在动荡的文化大革命后开始复苏。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要求把立法工作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修改了宪法,为新时期体育立法和体育法制建设拉开了序幕。1986年,政治体制改革开始升温,体育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开始增多。这个时期体育法规修改的曲折历程从反向验证了我国体育法规文件的缺失问题非常严重,从而为体育立法的紧迫性提供了现实素材。体育法规文件的内容极其自闭和落后,我国体育领域对体育法规文件的更新迫在眉睫。

2.6快速发展阶段(19932000)

随着我国体育改革和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法规文件的更新也取得了长足的

进步,我国体育事业进入持续、快速的发展时期。

1992年,中共十四人上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育法规文件

的制定和颁布都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的要求。面对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急剧转型的挑战,国家需要大量的制定或修改体育法规文件来应对社会的大变革。经过8年反复酝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终于在1995829日八届人大第五次会上全票通过。《体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体育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发展道路,彻底结束了我国体育战线无法可依的历史,加快了配套体育立法的步伐,增强了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能力,促进了体育的发展,对推进体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发挥了强大作用,体育法规体系框架正在逐步形成。

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改革的不断展开,我国立法在宏观上呈现出愈来愈明显的“立法速度高频”的态势。通过对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现行有效的体育法规文件的目录》进行统计分析,这一阶段体育法规文件共制定文件36件,占现有体育法规文件的28.3%,平均每年制定3件体育法规文件。而前一时期共制定法规文件22件,占现有体育法规文件的17.3%,平均每年制定1.5件。从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到这个时期较前一阶段我国体育法规文件的修改有了大幅度增加,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和推进作用。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对我国体育经济文化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7深度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

2001年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对我国体育法规产生了空前的冲击。有专家在对WTO对我国体育立法的影响对策研究中指出,特别要制定体育市场准入和经营监督、体育产权界定、体育无形资产保护等

法规,并应利用好WTO的有关例外条款,保护我国体育体育产业。[5]还提出要应对与WTO和奥运会的规则对接,切实加强对体育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采取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快速有效的与国际接轨。新形势下,我国体育法规文件的制定和颁布达到历史最高点,共制定法规文件69件,立法数量约是9202时期的2倍,是7892时期的3倍。

体育法规文件的深度更新使得我国体育事业能够更快、更好的面对国际体育的挑战。北京奥运会后我国体育发展将进入建设世界体育强国的新阶段,这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相对完备的体育法规体系,体育法规框架已经形成,体育法规文件的分类内容更加详细。

自我国加入WTO之后,与国际间的交流在深度和广度上必然会进一步扩大,与世界的联系会更加紧密。伴随全球化的浪潮,作为超越语言障碍的体育,必然要走上国际化道路。因此,参与国际体育的机会越来越多。随着中国在国际上地位的不断提高,体育法规的健全与完善势在必行,这样才有利于我国体育对外开放,才有利于参与更多的国际体育事务并发挥作用,所以,加强体育法规与国际化的同步,才能与国际体育接轨。

我国体育事业正向着国际化舞台大步迈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对我国体育经济发展发挥了强大作用,而在实践中体育法规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的问题日益凸显,更体现了我国体育法规文件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贯彻将促进中田体育进一步加入国家法制一体化轨道。体育领域必须贯彻实施依法治体的方略。只有这样才能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我国体育法规与国际法规融合搭好桥梁。

我国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走向世界,需要中国体育更加主动地融入国际体育法治化的潮流,需要中国体育法规在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融入国际体育。这就必然要求我国体育领域对体育法规文件的更新与完善做出更高的规划,才能更快更有效的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向前发展。

《体育法》的地位、意义 
1、《体育法》的地位。

《体育法》是指导、规范和保障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是具有鲜明行业特色的专门法律,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立法体系中的一个成员,结束了我国体育工作长期没有专门体育法律可依的历史。 
  《体育法》作为一部国家法律,不是仅对体育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而是从总体上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进行全面规范与保障的法律,是我国体育的基本法。《体育法》所规定的各方面内容都是涉及体育发展整体性、全局性的问题,所确立的是体育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任务、原则和主要措施,所调整的是事关国家、社会、各种组织的体育工作责任、维护公民体育权利和促进体育持续协调发展等一系列重大体育问题的基本关系。因此,《体育法》是对体育关系进行整体规范和调整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我国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工作的基本纲领和总章程。 
2、《体育法》的意义。

《体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进入依法治体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是新中国体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光辉里程碑。《体育法》对于推动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和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贯彻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提供了理的法律依据。《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然而,宪法只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基本准则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总体规定。《体育法》在效力层次上仅次于宪法,成为贯彻落实宪法中的体育工作原则,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直接法律依据。二是为实现体育工作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体创立了直接的法律规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个领域的管理体制都在发生一系列根本性的变革。在政府对体育管理工作中,也正在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要求,不断实现从微观管理为主向宏观管理为主、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因此,《体育法》的颁布对于体育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具有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三是为巩固、扩大体育改革开放成果,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建立了全面的法律保障。进入新时期以来,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紧密相随。先后进行了包括竞训、体制等诸方面的改革,有的已取得了明显成效,有些还在探索,这些都离不开体育法制建设。因此,《体育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为体育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四是为建立健全体育法规体系,进行配套体育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体育法》作为在宪法指导下的体育基本法,导于整个体育法规的核心。制定了《体育法》,体育法规体系才可能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五是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增添了新的法律内容。《体育法》的颁布实施,是体育战线的一件大事,也是国家法制建设和全国人民社会生活的一件大事。体育领域的法制建设,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体育法制建设搞不好,就可能拖国家整个法制建设的后腿。《体育法》的诞生,为我国法律体系又增添了新的法律门类,扩充了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手段,填补了国家立法在体育领域的空白,从而更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全面地发挥出法律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有体育法学研究,初步涉猎了从基础理论到实际应用的诸多领域。概括起来,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关于体育法学学科理论的研究。作为学科研究的基础,学者们对体育法的概念做了多种定义性表述,在不同的研究层面和角度上进行了有价值的概括,有的明确提出体育法学以体育法规、体育法律现象以及体育法规对社会调整的动态过程和内在机制与规律为自己的研究对象[3]同时,对体育法学在法律科学和体育科学中的重要意义,以及体育法学的研究范围和学科体系、体育法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问题等,进行了重点的探讨。

(2)关于体育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各种研究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形成了丰富多样的观点。对于体育法产生发展的社会条件与客观规律问题,有关的研究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体育法,是随着近代体育的形成和民主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体育秩序,促进体育运动的发展,已经成为当代各国的通行做法。[4]在体育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中,有些学者单层面地提出调整几个方面的体育关系,有的学者则认为体育法所调整的是一个复杂的体育社会关系系统,调整着多种主体、不同内容、各种性质的体育关系。[5]有关体育法本质的研究提出,体育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在体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调整体育关系的社会规范,阶级性和社会性应是其本质属性。[6]对于体育法特征,有些论著直接依据法的一般特征来论述,有的学者则认为应揭示其保护公民体育权利的目的性、调整职能的社会公共性、法律关系的复杂多样性以及实施手段的广泛综合性等个性特征。[7]关于我国体育法的功能,较有代表性的看法指出,体育法最根本的功能是维护和保障宪法中体育原则的贯彻实施,保障和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其具体表现为限制功能、调整功能和促进功能。[8]在我国体育法法律地位的研究中,存在着独立法律部门或属于行政法律部门的一个法种等几种不同的看法。有的研究则另辟蹊径,认为根据社会与立法的发展,可将体育法划入教科文法律部门,有利于按照社会主义精神建设的规律来加强体育法制建设。[9]

(3)关于我国体育立法进程的历史研究。我国学者对旧中国的体育立法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的体育立法情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特别是通过对建国以来体育立法进程所做的全面回顾和个阶段的划分,总结了体育立法的基本经验和规律,清晰地看到体育立法随国家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客观走向和不断由局部向较为全面、由分散向较为系统的发展过程。[10]这方面的一些研究中,通过对立法现状的全面评价,充分肯定了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分类列举出体育法制建设一系列重大成就,并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存在的各方面不足与问题进行了客观分析。[11]

(4)关于加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应用研究。这一方面在近年来体育法学研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根据我国体育立法工作的急需,许多学者对我国体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方法和技术等问题进行了多项专题探讨。近几年,部分学者又潜心于我国体育法规体系的系统研究,对建构体育法规体系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综合性探索,并对体育法规的整个体系或某个部门体系的框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设计。体育法学的应用研究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关于某些体育法规立法实证与实施的研究。许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中,都有相应的立法实证研究,为体育立法的科学决策发挥了应有的服务功能。同时,针对某些重要体育法规的实施,也分别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制定工作始终与理论研究工作相结合。在其颁布实施后,又较为集中地发表了一批对其学习把握和贯彻实施方面的研究成果。此外,学者们还运用法学理论针对体育现实生活中某些问题,如运动员受伤的健康权保护、体育纠纷诉讼、体育仲裁、运动竞赛管理、体育场地设施保护、体育俱乐部、体育市场等,进行了多方面的法学分析与思考。

(5)关于外国体育法、国际体育法和比较体育法的研究。我国学者对国际上的体育立法状况和体育法律问题也十分关注并有所研究。一些学者对多个国家的体育立法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借鉴研究,也有的学者做了一些跨国(地区)体育法规的比较研究。近年来有的学者开始对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体育法学还是一个比较稚嫩的新兴学科。虽然在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研究成果的数量有限。到目前为止,专门的体育法学研究专著只有2部(尚有1部没有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文章平均每年只有10篇左右,而且,其中有不少具体法规内容与实施方面的研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体育法学视角,也还有些主要属于工作性研究。

(2)研究的领域比较局限。现有研究文章中,不少主要是对加强体育立法、体育法制建设与创建体育法学意义方面的呼吁和论证,研究领域不够广泛,尚有大片的体育法学处女地未曾开垦。在体现为体育立法实际服务的同时,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还很薄弱。针对体育改革发展中的社会问题所做的法学分析也较缺少。

(3)研究的质量和水平有待于提高。虽在研究初期难以避免对一般法学理论简单照搬表层移植的现象,但到目前为止,深入法学内部又体现体育特色的研究成果仍然不多。在一些应用性研究中体育法学的理论指导性体现不足。在某些体育法学的基础性研究中,还存在对一般法学理论把握不准的情况,另外也有不少简单重复现象。

(4)没有形成较为稳定的研究队伍。从所发表体育法学成果的作者来看,能长期坚持研究的学者极少,参加体育法学学术活动的人员变动较大,在全国范围内涉猎体育法学研究的人数非常有限,连基本的骨干队伍也不够稳定。在全国各专门的体育研究机构中,尚没有专门或侧重于体育法学研究的人员。

(5)缺乏研究组织的力量。至今没有建立一个有关的体育法学研究机构,也没有专门的学术组织。体育法学创建初期民间联合的研究会,虽很快成为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体育理论学会的一个专业学科组,但最近又合并到体育管理学组,难以发挥学术组织对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推动作用,使体育法学研究基本处于个人自发研究的状态。

(6)学术研究交流活动不够经常。在学科创建初期,全国性的体育法学学术交流活动还能逐年进行,而1991年以后,仅有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两次研讨活动,学会再未专门组织体育法学方面的学术活动。另外,与国际体育法学的学术交流更为欠缺。对国际体育法学的研究状况和信息缺少整体的把握。

(7)对学科的宣传较弱,社会影响不足。由于以上各种原因,体育法学学科的发展速度较慢,宣传力度不够,还不能引起社会更多方面和人员的了解、关注和投入,更未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和广泛参与。体育法学课程目前也只在很少数体育院校开设。

我国体育法学的发展前景及加强其建设的主要任务

尽管目前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还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方面,但毕竟是这一新学科在初创不久的发展中问题。我们认为,体育法学应迅速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其在体育科学体系和体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显著。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认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的今天,法学已经成为受到国家和社会高度重视积极发展的重要学科。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实施,体育法制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和体育战线的重视。1997年初召开的全国体委主任会议明确将体育法制作为会议主题,首次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12]加强体育法学研究,被该文件列为当前体育法制建设的六大任务之一,提出要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法学体系及其有关的措施和要求。因此,大力繁荣和发展体育法学学科,充实和加强体育法学研究,切实发挥好体育法学理论为体育法制建设服务的积极作用,是加快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步伐的迫切需要。目前,体育法学已经列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一级学科,包括体育法学在内的体育社会科学将更加受到国家的重视。这些既对体育法学研究的加强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也同时为体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们有理由相信,体育法学将会成为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热点。笔者认为,当前加强体育法学的学科建设可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切实把加强体育法学研究摆上体育工作的日程。体育工作的领导层和管理层以及其它相关的方面,应从重视体育法制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关注和支持体育法学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有效解决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2)抓紧学术组织与机构的建设。要尽可能较快地建立起全国性的专门体育法学研究团体。积极申请筹建独立的中国体育法学会,或在中国法学会下设立体育法学的二级学会。应考虑在国家级体育科研机构中逐步设立体育法学研究和信息部门,或依托社会创办体育法学研究机构。

(3)下力量组织体育法学的研究队伍。采取组织有一定声势和影响的学术或其它活动的方式,吸引、联系体育界和其它领域,特别是法学界的研究人员,积极参与体育法学研究活动,逐步形成一支人员数量比较多、参加范围比较广、核心骨干又比较稳定的研究队伍。

(4)努力提高体育法学的研究水平。力争多开展一些体育法学的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还可有计划地组织承担一些体育法学理论研究、重大体育法律问题的探讨和体育立法论证方面的重点研究任务,抓出一批有质量的研究成果。特别应多进行一些与法学界的学术沟通和交流,合作开发有关研究课题。

(5)广泛开展体育法知识的教育和培训。要结合体育系统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向广大体育工作干部进行体育法学知识的培训。在体育院校进一步开设体育法学的课程。当前急需组织力量编写出一部通用的体育法学培训授课教材。

(6)逐步加强体育法学研究的对外联系。与国外进行各种形式的体育法学信息交流的同时,还要尽快地加入体育法学的国际组织,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引进和介绍有关国际学术资料,并不断扩大我国体育法学的国际影响。

(7)认真做好体育法学的发展规划。要统筹安排,对体育法学学科的组织建设、队伍发展、研究方向、学术活动等进行较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规划。应阶段性地拟订体育法学的研究指南,及时发布体育法学研究的有关信息。要通过各方面的努力,逐步建立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有序系统。

参考文献

[1] 王建中.体育法学.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9-14

[2]于善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进程与评价[J].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32.

[3]谢茂祥.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成都体育学院学报,1990(2)

[4]谢香道,等.体育法学初探.江西大学学报,1987(2)

[5]于善旭.论体育法的调整对象.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3(4)

[6]吴礼文.介绍一门新学科——体育法学.体育与科学,1987(4)

[7]于善旭.论体育法的基本特征.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4(4)

[8]谢茂祥.试论我国体育法的功能.四川体育科技,1987(2)

[9]于善旭.试论体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体育与科学,1990(3)

[10]刘晖.新中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回顾.体育文史,1995(1)

[11]张剑.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现状及问题.体育工作情况,1995(18)

[12]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体政字(1997)002

体育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 夏晓虎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