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养老院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16 20:57:02

乡村养老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治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进展,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能够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赖集体,依赖群众,民主治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经过进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日子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能够向社会开放,汲取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别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 治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治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别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敬老院的日子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说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
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财产治理
第十六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治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侵占。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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