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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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问题研究
作者:刘海
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2
[]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众多罪数形态之一,也是一个极其重要和非常复杂并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有关牵连犯的认定与处罚,都存在较多分歧。在学界和实践当中正确认定牵连犯的标准和处断原则,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因此,只有充分认识牵连犯的概念、特征、牵连关系的判定标准以及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才能全面把握牵连犯这一罪数形态。
[关键词]牵连犯;牵连行为;牵连关系;主客观相统一;处断原则一、牵连犯的概念
历史上,牵连犯的法律术语最早产生于德国,是由德国的费尔巴哈最早对其做出较为系统、完整的表述,并主张对牵连犯适用从一重处断这一原则,这一概念经过日本传入我国。到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对牵连犯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刑法学界对这一概念的表述不一,主要有以下的观点:
第一,牵连犯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类型。[1]
第二,牵连犯是指作为犯罪手段或结果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时而言。就是说应当承认存在着以下的关系,即数个行为分别符合各该构成要件,其中有一方是他方的手段或他方的结果关系的情况。[2]
第三,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3]二、牵连犯的特征
根据以上讨论的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且每个行为均能独立成罪。例如,行为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这里前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与后一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犯罪行为均为独立的犯罪行为且分别触犯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所以才具有构成牵连犯的可能。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结果触犯数罪名,就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想象竞合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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