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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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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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培养环节和课程设置,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意见》[教研办(1998年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1号)以及海南大学2012年《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之规定,结合法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本学科以培养和造就法学专业高级学术型人才为目标,要求博士研究生: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实事求是、不断追求、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服务。
2、系统、深入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了解本学科研究动态,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
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高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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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理解外文资料的能力,能用外语撰写学术论文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二、研究方向
本学科设以下五个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方向民法学方向商法学方向民事诉讼法学方向海洋法学方向三、学制和学习年限
本学科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4年,最长不超过6年)。
四、培养方式与方法
本学科实行导师负责制与集体培养相结合,导师为主要负责人。成立包括导师在内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导师为组长,指导小组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为本研究领域的专家。
五、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本学科的课程学习总学分13学分,不包括学术活动。
本学科的课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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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课:包括公共课和专业课。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课程(2学分/40学时);外国语(3学分/60学时,其中专业英语20学时、1学分;专业课6学分(含专业Seminar,20学时、1学分)。共11学分。
(2)选修课:按1学分/20学时开设,共2学分。
(3)学术活动:记1学分。要求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学术报告10次以上或做研究成果汇报2次以上。
六、培养环节1、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博士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报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个人培养计划应对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学习、文献阅读、论文工作(包括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报告和毕业论文)、实践环节等作出具体安排。
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须在每学期选课期间修改。修改后的课程学习计划,经导师签字后送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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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研究计划应在第三学期期末提交,主要包括选题、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提纲、研究进度和计划、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主要创新等内容。
博士生入学后,根据培养基本要求和本学科要求,在三个月内拟定出个人培养方案。
2、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是在博士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后,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一次综合考察。中期考核按照不同专业方向,于入学后第二学年秋季学期初进行。中期考核主要是对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情况进行考察。博士研究生在中期考核前必须修完本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并至少公开发表2篇学术论文。
博士研究生应提交一份综述材料,主要陈述入学以来的政治表现、学习的课程及修完的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