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21 09:38:29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发[2006]63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19

【实施日期】2006.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6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亟须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发〔2006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地方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优良品种、新型农业机械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五)合理设置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整合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力资源。结合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和财力状况,对县级农业、水利、林业、农机等部门现有事业机构进行整合,按行业因地制宜设置综合性技术推广机构,果业生产基地县可设置公益性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以下可按照区域自然地理条件、特色产业发展和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数量、农业机械拥有量等情况,原则上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县级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或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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