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发布时间:2018-09-08 12: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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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作者:张荣辉,汤霞
来源:《世纪桥》2014年第08期
摘要:格劳秀斯这位享誉欧洲的“国际法之父”,在其《战争与和平法》中系统阐述了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思想。他从战争的正义性为视角引出自然法理念,探讨了国家起源与契约之间的关系,国家主权的特性与内容,并将主权理论扩大适用于国际交往中,从而演绎出以理性自然法,国家主权论,国际关系规则三个命题构成的国际法理论三部曲。
关键词:理性自然法;国家起源;契约论;主权思想
《战争与和平法》是胡果·格劳秀斯继《海洋自由论》之后,第一部系统阐释国际法的经典著作。他以理性自然法为基础,由内到外地阐释主权学说,论证国家交往过程中的准则,构建了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律理论体系。这种建立在理性自然法私权基础上的国家主权理论与国际法律关系规则给十七世纪以来的国际法启蒙和发展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
一、 理性自然法思想
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自然法是被所有国家至少是被文明国家(或相对文明的国家)所接受,‘普遍结果’只能是来自‘普遍的原因’,眼下除了被称作为‘人类共同意识’的理由外,几乎不能为如此具有一般性的结论找到任何其他理由。”[1]我们认为,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理性的界定,实际上是源于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不成文的道德习惯,来源于经验法则,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和普遍适用于全人类(包括个人和国家)的。在此基础上,格劳秀斯阐释了自然法之下所派生出来的个人权利,如生存权、躯体不受侵犯权、自由权、支配权、平等权等,认为如果发生侵害个人的行为,每个人都拥有惩罚的权利。因此主权国家就像人一样,像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而国家的权力来自于私人惩罚权利的让渡,战争的正义性也在于维护受侵害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