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中国物权法的制定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1-06-28 19: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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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杨振山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上传时间:200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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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中国物权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物权法为民商法的支柱性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平台,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大和深远的影响。作者着重阐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和他物权体系的构建,是与我国当前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发展模式分不开的;中国物权法应当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前提和基础,而市场经济要依靠物权法等一整套法律作保障。

  我国物权法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中国物权法的关系,涉及众多科学领域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的重点在于揭示中国物权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性意义。

  一、两种经济体制下的物权机制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规则及相应的制度设计具有实质性的差异.其最突出的一点当属物权设置及其动态机制的差异。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物权制度表现为物权类型的单一性(只有所有权一类)、全民所有制财产权利主体的唯一性(只有国家统一享有唯一的物权——所有权)、集体所有制财产权利主体的非自主性、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权客体只是很少的生活资料等方面。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并不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私权,而在本质上成为具有公权力内容的公权。因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虽然仍保留了所有权的法权形式,但在实际上已成为国家政权运作的具体内容和手段。所有权与国家政权已经紧密结合。全民财产所有权和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是由计划支配的,而计划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因此,全民财产所有权和集体财产所有权日益行政权力化,在比较封闭的体系中进行着支配与分配。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是建立在经济利益一元化的理论假设的基础上的,即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越大、越公就越好,可以彻底克服私人支配生产资料从而支配他人的可能性,继而消灭剥削,实现社会公平;同时随着生产资料进入公有领域,全体人民都成了普通劳动者,而且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会激发广大劳动者高度的忘我的劳动热情,进而使生产效率极大提高;再加上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正和高超的管理智慧,能够设计出最佳的计划并能有效地加以实施。因此,仅有的物权形态——所有权——成了实现计划的工具,而为了实现计划,行政权力介入所有权,成为所有权行使的主宰者,就成了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

  邓小平同志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勇气和远见卓识,举起改革开放的大旗,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理论。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和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发展。邓小平同志这一理论的独到之处在于:使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从结果公平转向机遇公平。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结果公平的经济,其结果是缺乏竞争和激励,效率低下,生产力发展缓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是机遇平等的经济,其结果是充分发挥民事主体的创造积极性,效率提高,生产力发展迅速。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中包含了两个内容:一是社会主义,其要义为公平;二是市场经济,其要义为效率。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把公平与效率正确地、恰当地结合起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经济理论基础。

  市场经济是多元主体分权自主决策,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这对计划经济来说是一场革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利益以及由个人组成的团体利益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多元利益决定了多元利益主体对包括物权在内的民事权利的渴望,以及自主行使民事权利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实行高度集中的国家所有权,而忽略了他物权的建设,致使公平与效率长期脱钩。因此,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当其冲的是中国的物权改革。物权改革的基点在于还物权于民,即把各种排他性的财产支配权依据不同的情况和法律规定,交给社会的普通成员(公民、法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换的起点和归宿。进而言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物权制度尤其是他物权制度的建立,这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的法权表现形式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基石。

  二、中国物权法要解决公有制条件下私权进入市场的难题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基于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形成的权利,只有国家或集体享有,在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上他人是不能设定和享有任何权利的,而且国家或集体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都受国家行政权调控,因此,这种所有权具有公权的性质,是不需要也是不可能进入市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各利益主体均突出显示出其各自的利益,故表现其利益的权利就打上了私权的烙印。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如何在市场运行中变成私权客体以及如何规范其行使,成了中国物权法制定中的难点。

  在我国当前条件下,要解决私权进入市场的难题,主要是要充分利用他物权,尤其是用益物权制度。他物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传统民法将他物权视为所有权权能分离的产物,但是,他物权如何与所有权相分离,他物权人与所有权人的关系如何,其权利义务如何规范,他物权人与所有权人发生争议如何处理,法律规定如何与我国目前公民法律意识水平与习惯相适应,这些都是物权法立法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他物权,自债的关系中脱胎而来,由于打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进人物权法范畴,这就使得物上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急需法律的规定,从而不致于在已变得不均衡的权利义务体系中,物上所有权人依据其优势干扰他物权的行使。马克思指出,在每个时代中,所有权以不同形式在完全不同的生产关系中发展着。自然经济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中所有权被推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在商品社会中, 从归属

  到用益成为物权法的重心,他物权成为物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所以,法律规定能否有效地、合理地平衡物上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减弱债的关系随意性对他物权行使的干预,是创建我国物权制度,以他物权理论理顺众多法律关系的重要任务。

  就我国现有的有限的几种他物权制度来看,我国为促进私权进入市场所进行的物权设置,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物权的客体为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立法又是物权立法的重点,不动产又以土地最为重要。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准进入市场。因此,要使土地这一资源进入市场,必须选择一种既尊重土地所有权不变,又能使土地资源进入市场的物权形式。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探索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这种他物权形式,使非所有人在国家土地上设定排他性的支配权。这种排他性的支配权以民事权利的性质出现在中国民法的物权体系中,使全民所有制的土地之上不仅存在着国家所有权,而且存在着其他民事主体的他物权。同时,使这种他物权具有了依法可转让性,克服了国家土地所有权不能让渡的僵化性,实现了土地这一重要资源从归属到用益的重要转变,为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乃至广大城市的公民获得不动产私权、发展多种经济提供了法律上的坚实的支撑。农村集体土地通过农民承包经营,使农民在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获得了承包经营权这种私的物权,从而使农民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有了物权的支撑。由于中国土地用益物权的出现,在一个极为重要的资源领域通过这种用益物权实现了还权于民,并且通过对用益物权的经营,用益物权人依法对其收益享有所有权,随着所有权客体的不断增多,藏富于民,民富国强的改革目标就会加速实现。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只要权利配置恰当,完全可以发展市场经济,坚持土地所有权不变,保持了公有制的性质,设定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作为私权,提高了效率。

  并不是任何全民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设置所有权以外的私权,因此,对全民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在立法上加以分类,能够进入市场的.可以设置私权;不能进入市场的,不能设置私权。对国有独资企业,既要看到它是实现国家所有权的工具,又要看到它具有独立的团体人格,有其独立的利益.国有独资企业的财产权问题仍然是一个亟待合理解决的问题。

  全民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法定为国家,而国家又分为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权组织.各级都有自己的财产权利。除国务院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外,其他各级组织都是授权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类似代理人,但在实际上权利又很大,且权利内容已包括了所有权的全部内容。在实践中,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争利的事屡见不鲜,又不以所有权人的谨慎对待国家所有权。这种权利配置也是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的确定问题,不仅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确定的难度较大,而且城市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其难度更大。可见,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物权,完善中国的物权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而艰巨的法制创新任务。

  三、物权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从一个根本方面反映了交换关系

  要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既有成果,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就要在物权法中确立所有权乃至物权人人平等的精神,要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并且在私权救济方面.加大保护物权的力度,这就需要认识到物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物杖是归属性的支配权、用益权的支配权、担保性的支配权组成的体系,分别称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在我国,因为财产绝大部分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如果只强调所有权,或者只有一个所有权,管理所有权也是物权,那么,物权这个概念在我国则失去了其应有之义:现在我们所以要引进物权这一法律范畴.就是除了所有权之外,尚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且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所占的位置可以说是重中之重。因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启动的最重要的权利杠杆是用益物权,并且将继续推动着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所有权到用益物权,是有对价的,所以用益物权的设定本身就是一种交换,这就是物权的动态性。用益物权的转让通过债权行为,其交换之属性更加明显。可以说,物权和债权都是交换的法律形式。因此,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成为与两种交换方式相适应的法律行为,他物权的设定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物质前提,而且其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容。物权——债权机制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

  20世纪以来,与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法律限制相一致,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日益加强,他物权人的利益更加受到法律的重视,出现了他物权优于所有权的倾向,物权法也由以所有为中心转为以用益为中心。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也呈现出用益物权逐渐成为物权法的中心的特点,同时,用益物权的各种类和权能也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在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下,认识物权的动态

  性特征,构建合理的用益物权体系,对于在公有制财产上确立私权并使之进入市场具有基础性意义。因此,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制度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并需要大胆进行制度创新。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物权法制定的经济基础,物权法是对我国现有改革成果的巩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保障。在物权法立法中,我们要认识到:两种经济体制下物权法的不同机制,决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权法必然是一个复杂的体系;解决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私权进入市场的难题,需要完善、开放的他物权制度;物权的动态性特征决定了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中具有最为重要的地位,物权法立法中要强化用益物权制度,并进行大胆制度创新。

  注释:

  陈健:《他物权研究》,载于《法律科学》1996年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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