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院的层级与管辖

发布时间:2020-05-28 13:26:48

美国联邦法院的层级与管辖

美国联邦法院America federal court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成立的法院。其中美国宪法只指明要成立最高法院,其余法院由美国国会America Congress授权成立。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94个联邦地区法院、13个联邦上诉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组成。

联邦法院的层级Hierarchy: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一、普通法院 (common court)

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

法院The District Court

上诉法院(除了联邦区域上诉法院)The Appeal court

最高法院(Areopagus)

二、专门法院special court):

专门法院有:

破产法庭(The bankruptcy court)

税务法庭(The tax court)

国际贸易法庭(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联邦区域上诉法院( The Federal appeals courts)

联邦法院的组成人员:

地方法官 642

上诉法官 179

最高法院大法官 9

840名联邦法官,均为终身制Lifelong system)。

联邦法院的管辖(Jurisdiction)

一、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是初审The trial管辖法院,只有联邦的司法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经联邦地方法院判决的案件,大多数可以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有少数几种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

二、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经辖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的上诉,也审查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之类的独立管理机构的行动。

三、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是最后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分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其初审管辖权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涉及大使Ambassador、其他公使minister和领事Consul的案件,另一类是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第二类案件中,州与州之间的法律争执,初审管辖权为最高法院所专有。而一个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诉讼,或者一个州与另一州的政治实体Political entity、法人团体Body corporate或公民之间的诉讼,最高法院虽然拥有初审管辖权,但最高法院也可以让联邦下级法院去初审。

美国联邦法院的层级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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