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合肥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

发布时间:2019-03-13 21:57:33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合肥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合价费[2015]41

【发布部门】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合肥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合价费[2015]41号)

各养老机构,各县(市)、区物价局、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合肥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089”,现予以公布。

合肥市物价局

合肥市民政局

2015720

关于合肥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和《安徽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460号)、《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皖价服〔2015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合肥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的范围

养老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二、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一)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内涵。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等。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层次的特殊需求,开展个性化护理、心理慰藉以及上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业规范以外的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其中,特殊床位和特级护理作为特需服务收费管理。

(二)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合肥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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