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及其对被许可人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3-11-22 07:37:21

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及其对被许可人的限制

要: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实施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原则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实施他人的专利,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对专利实施专有权的例外。

关键词:专利;专利权;强制许可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实施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原则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实施他人的专利,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但是,为防止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不适当的过分垄断,促使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决定给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所谓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均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对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一、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

依当事人申请给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获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单位,个人不能申请获得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同时,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必须具备实施所申请的专利的条件,包括具备实施该项专利的技术条件、经济条件等。(2)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客体,只能是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对外观设计专利不能申请强制许可。(3)申请获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理由。包括:一是申请人已经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提出了实施该专利的请求,要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二是申请人是以合理的条件向专利权人提出了请求。所谓合理的条件,是指申请人提出实施专利的条件,与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将其专利许可他人实施时所能满足的条件相同或者相类似。对是否构成“合理的条件”,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不同专利的具体情况加以判定。三是申请人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能获得专利权人的实施专利的许可,即专利权人在这一时间内明确表示不同意申请人的许可实施的请求,或者对申请人的请求未予答复。对于多长时间即构成“合理长的时间”,本法未作具体规定,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各项专利的不同情况作出判定。(4)申请获得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5)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被授予满3年后方可提出。

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及其对被许可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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