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条件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10-23 17:15:24

提存条件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曾毅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4

        民法上通常将提存规定为债的消灭原因,即提存是使债务人在因债权人原因致使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达到消灭债的目的。随着债的制度的发展,提存还可以用做债的担保,由债的双方主动选择以提存方式交付标的物,解决了债的双方不能同时履行合同而可能产生的履约诚信问题。因此提存可以分为法定提存和约定提存,关于法定提存,在我国《合同法》第101条中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对于约定提存,除了《提存公证规》中有概括性描述外,其他法规都没有相关规定,在理论界,学者对约定提存的研究也非常少,导致实践中约定提存缺乏理论基础。从我国提存制度发展来看,约定提存已经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不能忽视约定提存的作用,因此本人将对约定提存的条件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约定提存的含义

        约定提存的实践主要在二手房买卖、购销合同、代理合同、股权转让中有关转让或代理款项的支付以提存方式进行。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是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卖方担心房产更名过户后买方不能及时支付购房款,要求买方先付款后过户;而买方则担心,付购房款后卖方不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而迟迟不愿付款,于是买卖双方约定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房款提存公证。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及房款提存协议,约定买方将购房款提存于提存部门,卖方办理房产更名手续,一旦更名手续办理完毕,双方到提存部门,卖方将更名的房证交付买方,并即可从公证处领取提存款。如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房证或违约,则卖方也可凭双方在协议中的事先约定领取购房款,同时,可将更名的房证提存于提存部门。为避免发生此类纠纷,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及房款提存协议应该具体、完备,将此类情况如何处理在协议中事先加以约定,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使提存的目的得以顺利实现,保证交易安全。

        通过对约定提存实践操作过程的分析,本人认为约定提存的含义应当是:交易双方或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正式履行合同之前,由其中一方将其应当给付之标的物提交与法定的提存部门,在双方于合同中所约定的给付条件满足时,由提存部门将提存物交与另一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

提存条件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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