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04 12:15:16

天河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河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绩效,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工信〔201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河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维护和服务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采购或投资的信息化软硬件系统设备、信息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项目以及为保证信息化软硬件资产可用、系统整体可用的服务项目。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中的楼宇智能化、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软件产品(办公通用软件或操作系统等)、耗材、特种设备和服务等的购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

(一)区财政局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统筹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概算审查,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二)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区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项目立项、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本区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工作。

(三)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是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和实施项目建设的一级预算单位,需明确本部门承担信息化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本部门信息化规划、统筹组织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

有二级预算单位的申报单位,需统筹本部门下属机构的业务需求,制定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立项申报、过程监管和验收工作;下属机构负责提出建设需求和实施项目建设。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分类,分为系统集成类、软件开发类、基础设施建设类、软硬件设备采购类服务类(如咨询、监理、评审、测评和培训等)和运行维护类

信息化项目按照投资金额分类,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项目投资概算不超过100万元(不含)的项目为一般项目,项目投资概算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为重点项目。

第五条 天河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区信息化发展规划,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需求整合、协同发展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持续运维”的建设原则,充分利用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和可共用复用系统,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涉密工程项目和广州市财政投资涉密信息化项目立项与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七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区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构建全区信息化发展总体框架。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在全区信息化规划和政府信息化总体框架的指导下,结合本部门所属领域的业务发展,制订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部门信息化项目规划需包括但不限于本领域信息化顶层设计、项目实施计划、管理和保障措施、量化的技术和业务评价指标、各子系统之间的业务流程和数据交互方式以及其与省、市、区公共平台之间的关系。行业专用网络、系统或云平台等信息基础设施由申报单位统筹建设。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十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第二季度发布立项申报指南征集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立项审核意见,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报送区财政部门项目库,并向区财政部门申请预算。

第十区财政部门预算通过区人大审议后,反馈当年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情况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完善下一年度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章 立项申报

第十 申报单位需遵循信息化项目建设原则,梳理本单位项目建设需求,结合年度立项申报指南开展本部门的年度信息化项目立项工作。项目申报要求如下

(一)按照信息化项目类别分类,年度申报单位每类项目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有二级预算单位的申报单位每类项目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个。

(二)项目建设方案需明确建设需求,通过对现状和项目效益的分析论述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需分开申报,建设项目不得包含运维概算运维项目不得包含大批量的更新采购内容,其中应用软件维护概算不得超过原应用软件总投资概算的10%

(四)涉及归口管理的项目,需先征得对应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如,电子政务类信息化项目,需先征求区政务办审核意见;视频监控建设类信息化项目,需先征求区视频办审核意见

第十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咨询资质的服务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委托第三方编制建设方案产生的咨询用参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方案编写指南(2016)(穗工信〔2016〕5号)的标准取费。咨询费用不超过50万元(不含)的信息化项目,纳入项目总投资咨询费用超过50万元(含)的信息化项目,需单独立项。

第五章 立项审核

第十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立项材料后,对项目方案的格式和内容完整性进行初审总投资额不超过20万元(不含)的项目,仅对建设需求(立项申请函、立项申报书、依据文件等)进行审核,建设方案在实施前由申报单位报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额超过20万元(含)的项目,对建设需求(立项申请函、立项申报书、依据文件等)和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同步审核。

第十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审单位对通过初审的一般项目进行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投资概算合理性评审;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重点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后提交区政府审定,连续两次不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书面立项审核意见,发函至申报单位,并抄送区财政部门

十八项目立项审核意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报,逾期未实施的项目,立项审核意见自行失效。

第六章 项目建设

十九申报单位根据立项审核意见和区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依据政府采购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需按计划进度实施,逾期未完成的,申报单位需每半年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原因;项目需终止的,申报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完成终止手续,并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为项目建设提供咨询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其他服务;为项目提供评审、测评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监理和建设服务。

第七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项目建设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原则上申报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建设内容应与经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方案一致。

第二十 项目实施采购之前的变更,申报单位需在采购前书面报送变更材料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未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变更应按照以下要求

()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且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申报单位编制变更说明,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或20万元(含)以上的,申报单位重新编制项目方案,并按项目方案审核程序重新立项

(三)项目因工作原因需取消部分建设内容的,申报单位需书面报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申报单位需核减相应资金并修订建设方案,报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项目实施采购之后的变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章 项目监管

二十五天河区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委托监理费纳入项目总投资监理用参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方案编写指南(2016)(穗工信〔2016〕5号)的标准取费。

二十六 申报单位需通过监理单位对项目承建单位实施监管,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十七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

章 项目验收

信息化项目验收是指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项目验收依据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方案及立项审核意见、区财政部门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和项目合同等文件,依照本办法和市、区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等标准进行。

第三十条 信息化项目(服务类、运行维护类项目除外)验收包括第三方验收测评、符合性检查和专家评审等,按照信息化项目验收政策规范组织实施分为初验、试运行、测评以及终验四个阶段。

()项目初验阶段。项目(含子项目)完成后,由申报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承建单位完成项目初验,承建单位负责提交验收申请和初验文档,申报单位和监理单位盖章确认。

()项目试运行阶段。项目初验后,试运行原则上为3个月,试运行完成后,由承建单位提交试运行文档,申报单位和监理单位盖章确认。

()项目测评阶段。第三方验收测评由申报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项目终验阶段。申报单位在完成项目初验、试运行及测评后,开展项目终验工作实施流程如下:

(1)投资额超过20万元(含)的信息化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验收文档,申请项目终验。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出具项目终验报告。未通过终验的,申报单位根据要求按期整改,重新申请终验。

(2)投资额不超过20万元(不含)的信息化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验收、出具项目终验报告,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服务类、运行维护类信息化项目验收包括过程验收和总体验收两个阶段。

(一)过程验收阶段。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申报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验收,承建单位负责提交验收申请和考核文档,申报单位和监理单位盖章确认。

(二)总体验收阶段。项目实施完成后,申报单位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过程验收文档,申请项目总体验收。

(1)投资额超过20万元(含)的项目,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出具项目总体验收报告。未通过总体验收的,申报单位根据要求按期整改,重新申请项目总体验收。

(2)投资额不超过2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验收、出具项目总体验收报告,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申报单位提出终验或总体验收申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项目立项批复、建设方案、合同要求的全部建设内容,且符合项目的建设目标;

(二)项目的功能、性能等指标达到项目设计的要求;

(三)系统集成类、软件开发类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应于完成立项审核意见的建设内容后6个月内、项目竣工试运行3个月后;

)项目立项材料电子版已录入天河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

(五)项目验收资料齐全。

第三十项目工程建设应预留合同尾款,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5%。尾款在项目质保期完成后办理支付。

章 附则

第三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天河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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