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7-19 14:28:49

洛资党支〔20188 签发人:xxx

中共XXXXX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XXXXX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结合洛阳旅游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工作实际所制定。本细则中“下属公司”是指XX公司控股或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以及纳入XX公司管理权限由XXXXX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控股或有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条 XX公司党支部支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三条 XX公司党支部书记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总支委员会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各支部负有对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

第五条 需要XX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的重大决策包括:

(一)出资人决定的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变更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XX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1.制定年度经营目标和任期经营目标,决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和方案,批准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项目;

2.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9.负责对总经理的考核;

10.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11.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

1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3.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4.根据集团审核意见,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监控;

15.决定公司年度重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

1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1.听取和审议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根据集团的决定选举企业负责人,报集团批准。

(四)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1.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

2.承担本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党的建设作为主业,认真落实管党治党各项任务,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3.讨论和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下级公司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5.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7.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8.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9.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五)涉及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安全稳定、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重大决策:XX公司的资产重组,工程发包,对外担保;XX公司对外部投资,在国(境)外投资;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XX公司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转产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需要XX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奖惩包括:

(一)XX公司党支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内职务任免、聘用、解聘等;

(二)XX公司本部中层以上及下属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聘用、解聘等

(三)向上级推荐后备干部;

(四)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XX公司本部中层以上及下属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党纪和法律法规,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处分或者免职处理的。

第七条 需要XX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XX公司本部上年度净资产2%或者500万元以上的年度投资计划;

(2)占下属公司上年度净资产2%或者500万元以上的年度投资计划;

(三)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要新产品开发,新建、并购、收购项目立项及建筑、安装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四)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超过500万元的融资、对外担保项目;

(五)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六)其他占XX公司本部上年度净资产2%或者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安排事项;

(七)其他占下属公司上年度净资产2%或者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需要XX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集体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1)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年度预算内200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或使用,如现金投资、入股、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拨付等;

(二)XX公司本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XX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其中单笔20万元以上、同一年度累计50万元以上或者对同一对象累计10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

(四)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其他200万元以上的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XX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总支委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总支委成员提出,报请主要领导确定。

(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论证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XX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XX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支部委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充分发扬民主。

(四)作出决定。在党支部支委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总支支委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十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支部支委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党支部支委成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XX公司党支部委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党支部支委会议记录》应注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均需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对发生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十三条 党支部支委(扩大)会议后应及时形成《党支部支委(扩大)会议纪要》,由党支部支委书记或其委托的班子成员签发,并向有关机构发出决定事项的通知。

第十四条 党支部支委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四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经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支部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支部支委(扩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党支部支委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十七条 XX公司??????????????????????????????????????????????,????????????????????,??????????,??????????????

第十八条 XX???????????????????????????????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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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进行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公司的“三重一大”事项。

中共XXX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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