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务灶”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1-01 09: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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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务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改进干部作风,树立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形象,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规范改进公务接待推广“公务灶”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公务灶”制度应当遵循实实事求是、科学可行,有利利公务、简化程序,务求节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坚坚持服务中心与厉行节约相相结合、加快推进与量力而而为相结合、公开公示与严严肃追究相结合。
第一章章“公务灶”的设立
第三条 各乡(镇)应应当设立“公务灶”,个别别没有机关食堂、机关食堂堂小等不具备条件的乡(镇镇)经县(市、区)纪委监监察局审批并报市纪委监察察局备案可以不实行“公务务灶”制度。
第四四条 独立办公和有机关食食堂的办事处,市、县(市市、区)直各单位及二级机机构应当设立“公务灶”,,机关食堂较小、无力承担担接待任务的,经上级纪检检监察机关审批、报市纪委委监察局备案可以不实行““公务灶”制度。
集中办公的县(市、区))直单位,可以设立公务接接待中心作为各单位共用““公务灶”。
第五条条 “公务灶”厨房应当配配备冷藏、保鲜、消毒、蒸蒸煮、烹调设备,餐厅应当当配备桌椅、餐具等必要设设施,并至少满足10人以以上同时用餐。
第第六条 “公务灶”应当配配备1名以上(包括1名))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专职职厨师,帮厨人员可以采用用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量力力而为。
第二章 “公务务灶”接待范围
第第七条 上一级机关公务人人员进行指导检查和调研,,同级机关公务人员观摩学学习、开展工作,下级机关关公务人员开会座谈等公务务活动需要就餐的,一律在在“公务灶”进行接待。
设立“公务灶”单位位原则上不准报销在营业性性餐馆接待的餐饮发票。
第八条 招商引资或或重大接待任务等情况确需需到营业性餐馆进行接待的的,应当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导批准,报本单位纪检监察察机关备案,并在事后一周周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