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务灶”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1-01 09:35:53

公务灶制度实施细则

**公务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改进干部作风,树立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形象,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规范改进公务接待推广“公务灶”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公务灶”制度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可行,有利公务、简化程序,务求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坚持服务中心与厉行节约相结合、加快推进与量力而为相结合、公开公示与严肃追究相结合。

第一章“公务灶”的设立

    第三条 各乡(镇)应当设立“公务灶”,个别没有机关食堂、机关食堂小等不具备条件的乡(镇)经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审批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可以不实行“公务灶”制度。

   四条 独立办公和有机关食堂的办事处,市、县(市、区)直各单位及二级机构应当设立“公务灶”,机关食堂较小、无力承担接待任务的,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可以不实行“公务灶”制度。

   集中办公的县(市、区)直单位,可以设立公务接待中心作为各单位共用“公务灶”。

  第五 “公务灶”厨房应当配备冷藏、保鲜、消毒、蒸煮、烹调设备,餐厅应当配备桌椅、餐具等必要设施,并至少满足10以上同时用餐。

   第六条 “公务灶”应当配备1名以上(包括1)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专职厨师,帮厨人员可以采用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量力而为。

第二章 “公务灶”接待范围

   第七条 上一级机关公务人员进行指导检查和调研,同级机关公务人员观摩学习、开展工作,下级机关公务人员开会座谈等公务活动需要就餐的,一律在“公务灶”进行接待。

   设立“公务灶”单位原则上不准报销在营业性餐馆接待的餐饮发票。

   第八条 招商引资或重大接待任务等情况确需到营业性餐馆进行接待的,应当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在事后一周进行公示。

市“公务灶”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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