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3 06:49:50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综[2007]64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7.10.30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财力,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七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商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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